“自古财帛动人心”,如果有人告诉你,把银行卡、微信收款码、POS机借来用用,帮忙收几笔款、转几笔账、取几笔钱,就能轻松赚成百上千,你动心吗?小心!这些看似简单的“美差”,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近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昭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3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罗某某等人干“美差”涉嫌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移涉诈资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贪图小利,害人又害己。”罗某某等人痛心疾首、悔恨不已。
代收“学费”挣好处费,馅饼?陷阱!
“代收学费,转入指定账户,每笔可得50至200元的好处费。”
2023年2月10日,家住武汉市的罗某某,添加微信名为“顺达驾照@邓先生"后,得知对方可代考驾照,正在招收代收学费的人。
“代收学费可以挣钱,时间还自由,何乐而不为?”以为“天上掉馅饼”的罗某某相信了这些,便向“顺达驾照@邓先生”提供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做起了"兼职"。
当天,罗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便收到了被害人王某某转入的“学费”,22分钟后,罗某某将该笔“学费”提现至自己建设银行卡,根据“顺达驾照@邓先生”指示,5分钟后,转入了陆某某工商银行卡。短短27分钟,罗某某沦为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而他却全然不知,乐在其中。
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罗某某的账号陆陆续续收到了11名被害人转入的"学费",其协助转移涉案资金21750元,非法获利17320.03元。
随着异常资金在银行账户的不断进出,已经被好处费冲昏头脑的罗某某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被远在千里之外的新疆第四师昭苏垦区公安局通过资金流线索排查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第四师昭苏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1750元。追缴违法所得17320.03元。
刷POS机转账"交易",帮手?帮凶!
“有POS机吗?会虚拟货币交易吗?我们欢迎你的加入。”
2022年11月,汪某某无意间刷到了饶某某发布的"业务"信息,联系上熟人蒋某某后,二人揽下了这项刷卡“交易业务”。
很快,饶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沈某等10人的被骗资金通过转账、刷POS机等转入蒋某某银行卡。
蒋某某随即转给汪某某及其妻子的账户,汪某某用这些钱购买虚拟货币,高价转卖给饶某某,被骗资金成为了“安全”资金,“洗白”过程环环相扣、一气呵成。汪某某、蒋某某成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得力“帮手”。
直至案发,汪某某共协助转移涉诈资金254755元,其中,汪某某、蒋某某共谋转移涉诈资金84447元。获利金额无法查实。
“我以为不会被发现。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坐上被告人席的汪某某、蒋某某追悔莫及。
经第四师昭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提现业务发财致富,美梦?噩梦!
“帮忙提现,能赚取可观的手续费。”
2022年12月,网民“老头子”向个体经营者梁某介绍“生财之道”,低付出、高回报的诱惑,让梁某和帅某做起了“发财致富梦”。
为了开展“业务”,梁某与帅某商议后,决定找第三人取现。随后,帅某找到相识的货车司机朱某某入伙。
“走走流水,没啥事儿。”
抱着侥幸心理,朱某某同意提供银行账号并负责取现,急于赚“快钱”的三人,一拍即合。
2022年12月26日,朱某某先后在银行柜台和ATM机上5次取现,共转移资金77300元,企图掩饰、隐瞒被害人侯某某、曹某某、魏某某被骗资金。
随后,帅某、朱某某经梁某转账给“老铁”,从中,帅某获利3800元、朱某某获利3888元、梁某获利5176元。
“明知是犯罪所得,梁某、帅某、朱某某采取转账的方式将被骗资金予以转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官一席话惊醒梦中人。
金钱与自由,孰轻孰重?梁某、帅某、朱某某幡然醒悟,却难逃自食恶果的下场。
第四师昭苏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被告人帅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要因贪图小利,将个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信息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接收、转移、隐匿财产而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