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挖销售农田里的泥炭土
检察官:泥炭土属于矿产资源,非法采挖该罚
□杨晓兰
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泥炭土是矿产资源,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农田内的泥炭土采挖销售。近日,经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大田某村泥炭土被采挖系列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张某、陈某1年3个月至2年11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5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回顾
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间,吴某、张某、陈某为获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雇工在大田县某村的农田里非法开采泥炭土,并以每袋14至16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30万至65万余元不等。经鉴定,大田县某村农田内被开采的矿产为泥炭。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吴某、张某、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陈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相应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
泥炭土属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其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泥炭”。泥炭作为非金属矿产资源,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水源涵养、固碳增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采矿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允许私自开采,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希望广大群众在追求经济利益、个人利益的同时,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逾越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