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在某网络平台经营蛋糕店,2023年11月,刘某下单了一个生日蛋糕,并要求晚于平台显示的送达时间送到家里。我按约定时间送达后,刘某在平台申请超时退款,将款项收回。随后,我多次与刘某沟通,但刘某分别以蛋糕已吃完、对蛋糕款式不满意、尺寸不对为由,拒绝退还蛋糕,也不支付货款。请问,针对刘某的这一“恶意”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我能否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
【解答】
李清连(武平县人民法院法官):王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刘某的这一行为不仅不符合平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也违背了民法典公平、诚信的原则,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刘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邱玉香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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