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分娩不足一年,丈夫即提出离婚。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怀孕、分娩是妇女一生中的重要时刻,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来看,该特殊时期的女性都亟需照料与抚慰。作为丈夫,更具有扶助义务,应该履行自己的责任。
该案中,女方生育仅七个月,正是需要安心进行产后恢复、哺乳的时期,男方在无特别极端必须离婚的情形下,虽经法院释法析理、耐心劝导,仍坚持要求立案。因此法院经审查确认无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最终依法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需要说明的是,法院驳回男方起诉并非剥夺其离婚请求权,而仅仅是出于对妇女权益保护角度,推迟男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质问题,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事实上,《民法典》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一般来说,若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致使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抑或女方有严重威胁男方生命健康权益等严重过错,客观上已经严重破坏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此时法院应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不仅符合婚姻自由原则,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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