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士:我丈夫于5年前去世,他是家中独子,我独自一人赡养公公,后公公去世,也是我料理的后事。之后,公公的弟弟想继承其哥哥一套房产,认为我是外姓人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请问,我是否有继承权?
【解答】
邱建辉(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蔡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您在丈夫死后还一如既往地照顾公公,并为他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您公公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对于您公公的房产,您是有继承权的,您公公的弟弟无法继承。
□ 邱建辉 邱玉香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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