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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房屋空置未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4-02-0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几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人不断购置“学区房”“养老房”“投资房”,而房屋空置就成了不可避免的现象。那么,没人居住的房屋,需要交纳物业费吗?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房屋空置业主方某某支付尚欠的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车位服务费合计8000余元,并承担违约金。

  案情回顾:方某某在永泰县某小区购置了一套住宅及车位并办理收房手续。物业公司与方某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此后,方某某均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车位服务费,物业公司通过电话、短信、张贴催款通知单等方式多次催交,方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2023年3月,物业公司遂将方某某诉至永泰法院,要求方某某支付上述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庭审中,方某某辩称其没有入住房屋且车没有停在车位中,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应支付全额费用。而物业公司坚称其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方某某拖欠了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等费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履行交纳上述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某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双方均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方某某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车位服务费及违约金。对于方某某的辩称,法院未予采纳。最终,判决方某某支付尚欠的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车位服务费合计8000余元,并承担违约金。

  法官说法: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履行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仍要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系针对广大小区业主,具有公共性,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服务的,即使部分业主基于自身原因未入住小区,但物业服务仍在继续,管理成本不断产生,例如小区的卫生清洁,绿化管理,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等。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李霞)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123/39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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