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珠 吴建蓉)“我一定会积极赔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保证以后不再破坏生态环境。”日前,一笔26万元的矿产资源损害赔偿金汇入永安市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这是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创新运用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据悉,嫌疑人邓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在承办检察官向其充分释法说理后,邓某某真诚悔过,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愿缴纳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并在公证机关指导下,将26万元存入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损害赔偿资金到账,如何保证专款专用,破解暂存困难、管理难、不规范等问题?2023年1月,永安市检察院与永安市公证处联合会签《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过建立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探索出破解这一难题的新途径。
制度明确,赔偿金、保证金提存适用于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生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被告)可申请缴纳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由公证机构对该笔资金依法提存至指定账户监管,并制发公证书,以此确保规范管理、高效使用公益损害赔偿金、保证金,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除上述非法采矿案件以外,永安市检察院还对3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案件适用了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