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 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 别让“渔网”触碰“法网”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至8月,被告人甲、乙两兄弟在赣州某水域使用三层刺网捕捞“沙沟子”(一种小鱼的俗称)等水产品,之后将捕捞的水产品用于自己食用或拿到街上售卖。 2022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民警将正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甲、乙现场查获,并扣押渔网3副、渔船2艘。 经查,甲、乙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金额为人民币48259.38元。 经鉴定,现场扣押的3副渔网均为单股综丝材质的三层刺网,属于禁用渔具。 法院审理 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二人违法所得48259.3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二人所有的作案工具渔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保护水生生物,共建美好水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使用禁用渔具,对幼鱼具有破坏性,阻碍鱼类种群的正常补充,严重威胁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