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联动执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联动执法,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意见》规定了情况通报的三种具体情形,对案件移送、财物处置、损害追究作了具体要求。《意见》还明确了联合办案五项主要内容: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办理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加强联合查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开展深度调查,不断提高案件侦办质量和效率;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违法行为继续开展调查;公安机关对自行侦查或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或移交相关线索,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的,应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并及时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协助开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抽调精干力量,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破案攻坚;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公安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