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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8000元网购翡翠吊坠,到手一看......

发布时间:2024-04-05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女子在网上定制翡翠吊坠

  收到货后

  却发现“货不对板”

  案情回顾

  杨某是“裴翠玉石”的网络销售者,曾某是买家。2023年8月26日,曾某将选好的吊坠样式效果图发给杨某,杨某表示可以加工出相同样式、相应效果的吊坠,二人约定该吊坠价格为8000元。

  2023年8月27日,曾某向杨某支付定金3200元。9月3日,杨某向曾某发送了加工后吊坠的效果图,曾某表示满意,并将4800元尾款支付给杨某。9月9日,曾某收到杨某邮寄的吊坠,认为实物与效果图差距巨大,不符合双方之前确定的效果图的样式、效果。曾某立即联系杨某,要求退货退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龙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有网络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为证。经对比,涉案翡翠镶嵌款式吊坠与双方在微信中约定的样式、效果确实存在较大差别。该类商品属于个人装饰用品,其颜色、样式、效果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是否喜好、接受该商品。现杨某提供的商品与双方约定的商品差别过大,曾某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货款八千元给曾某;杨某全额履行退款义务后,曾某应向杨某退还所购货物“吊坠”。

  网络购物维权中

  常见的法律问题

  网购商品是否

  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物维权如何取证?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请求商家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家必须出具。订单信息是网络购物的核心证据,消费者下单前要详细核对各项商品信息,付款之后要妥善保管订单信息,同时与商家沟通交易的聊天记录也具有证明力。

  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消费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如果网购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402/2024040256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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