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暴打反击致伤 检察认定非互殴
——解析检察办案中如何严格把握和依法认定正当防卫
□记者 肖赣 通讯员 詹金飞 庄炜灯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3日22时许,郑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因车辆避让问题与陈某发生口角纠纷。其间,郑某拨打电话将情况告知林某,并纠集林某到现场找陈某。后在旁人劝解下,郑某离开。郑某到家后,林某打电话告知其已到现场,郑某随即携带一根伸缩棍返回现场。林某先辱骂陈某,并引发双方互相推搡及殴打,后郑某持伸缩棍参与殴打陈某,最终造成陈某背部、头部等处以及林某鼻部等处受伤。后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郑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林某、陈某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
泉港区检察院在审查郑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一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对陈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该院严格把握正当防卫尺度,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随后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解析】
如何准确区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区别?应当从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和限度条件进行分析。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从表面上看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有很大差异。对于因口角纠纷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取明显不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本案中,陈某在面对林某辱骂、郑某持凶器殴打的情况下反击对方,属于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互殴。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