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综合发展”成为越来越多家长与学生的目标,校外培训机构如火如荼地开设。当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游某5300元,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游某为孩子在某艺术培训机构报班学习,陈某是该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兼老师。两年间,游某分别支付给陈某两次费用,即培训期为2021年至2023年的7000元培训费和2023年至2025年的6000元培训费。
2023年1月,陈某因身体不适,便告知所有学生家长可申请退费,但游某选择让孩子继续上课。2月,游某见陈某言行无状,担心其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向陈某提出解约、退费,但被拒绝。无奈下,游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为快速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努力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多次组织调解。游某认为陈某存在过错,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并退还2023年3月后的学费。但陈某辩称,系疫情导致无法正常上课,不能算其过错,不同意解约。法官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但双方争执不下,致调解无果。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双方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特性,在一方拒绝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故游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因游某在陈某公告可以退费后照旧选择上课,故视为游某当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现提出退费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综合考虑疫情原因、双方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可得利益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陈某退还游某2023年3月至2025年的部分培训费5300元。判决生效后,在法官的劝导下,陈某自动将欠款支付给游某,游某向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已就收费规范性问题严令整改,明令禁止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群众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需谨慎购买,一旦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一定要坚决说“不”。同时,各类市场主体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在合同中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共同维护预付消费模式的交易秩序,守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吴艺鸿 柯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