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学术探索 > 律师解读“核准追诉”三大焦点

律师解读“核准追诉”三大焦点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

  

  律师解读“核准追诉”三大焦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昨(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今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3名同学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为何要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哪些案件须最高检核准追诉?核准追诉与否有何不同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林刚。

  

  为何要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由于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年龄段,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追诉。”曾林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条款,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下调,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满足特定条件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可追究刑事责任。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因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满12周岁,且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故可依法核准追诉刑事责任。哪些案件须最高检核准追诉?

  

  “根据《刑法》规定,主要有两类案件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曾林刚说,一类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就是上述提到的《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13周岁,因此,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对其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类与追诉时效相关。《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该制度主要考虑追诉必要性,涉及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特别严重性,不追诉是否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曾林刚说,对于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予以肯定的,但是有严格限制范围,并且严格控制程序。对于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特定的严重犯罪,一方面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不能够扩大范围,导致滥用。把核准追诉的权利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检察院,既能够保证对这类未成年人追诉行为的严格把关、严格控制,也能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核准追诉与否有何不同影响?

  

  曾林刚表示,最高检依法决定对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及罪行情况,将由公安机关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追究案涉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案,但司法机关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曾林刚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40409/285610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