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据河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中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如何看待这起核准追诉案?核准与不核准之间,有着怎样的法律考量?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最高检是否作出核准追诉决定,是3名低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那么,如何看待最高检作出的核准追诉决定?“最高检在综合全面考量后作出核准追诉决定,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贞会告诉记者,对于这起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最高检作出这一决定,向社会传达出这样一种立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马皑曾对近40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变化做过研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以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为例分析道:“该案虽然属于个案,但属于少见且恶劣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却有着成年人的老练,他们精心策划、事前准备、事后伪装,尤其是3人合伙杀人,能够达成合意,步调一致,没有敬畏与恐惧。因而,在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情况下,刑事规制也成为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选择。”
1997年,我国现行刑法施行。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8类严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按照当时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2021年,根据社会发展和刑事犯罪的新情况、新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一定调整,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看来,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调整,是立法者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新情况、新问题后,慎重作出的立法决定——既适当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在程序上增加了由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的控制措施,确保依法、严格、统一适用追诉标准。
与此同时,刑法还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将核准追诉标准限定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那么,情节恶劣的标准如何把握?
“对于情节恶劣,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程雷表示,“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以来,考量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的同类案件中的具体情节、手段等,这是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标准。此外,还有社会判断标准,就是需要与以往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相比,有关情节是否足够恶劣。”
据了解,这并不是最高检第一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恶性犯罪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据《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13岁男孩刘某因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被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该案目前正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采访中,多位专家学者也一致认同最高检对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作出核准追诉决定。与此同时,他们也有一些中肯的建议——
“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一些极端个案而改变这一基本立场,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从严打击的重点。”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表示,从立法层面看,刑法通过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等规定,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度设计,都兼顾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考量。
在该案相关新闻的留言区,有网友表示想了解3名低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马皑分析道:“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表现为品行障碍,与生理发育迅速、心理发育迟缓有关,更多的是情绪驱动或不良习惯引发。从目前的相关报道来看,该案犯罪嫌疑人在对行为性质、危害后果有清晰认知的前提下,表现出对被害人的冷酷无情。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缺少对法律、死亡,以及家长要求、学校督导的敬畏,往往是因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能在儿童期建立起与家长之间的依恋关系,因‘不怕’而‘敢干’。”
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不令人惋惜、痛心。如何让这些案件成为前车之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该更多关注其犯罪原因,同时审视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从而予以先期预防,而非仅仅是事后用刑罚进行规制。”车浩表示。
由个案观类案,该案对如何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怎样的意义?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高维俭看来,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包括教育矫治,建设专门学校,完善监护制度、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联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