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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助推诚信建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 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也是诚信美德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在诚信体系建设中承担着促进、保障和引领职能,为了切实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普法功能和教育示范作用,维护司法权威,内蒙古高院公开发布一批助推诚信建设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惩治虚假诉讼、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失信惩戒等方面,引导公众树立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1.某公司虚构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

  2.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3.马某等二人伪造证据侵害他人权益案

  4.温某某等犯虚假诉讼罪案

  5.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6.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7.某劳务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案

  8.对其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

  9.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案

  10.赵某某躲避债务被采取执行悬赏措施案

  案例一

  某公司虚构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市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外高息发放借款,为收回借款、避免其非法行为暴露,遂虚构其职工或亲属出借人身份,虚设原告提起中介服务合同、民间借贷、借款合同、追偿权诉讼,共计46件。其中,部分案件系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中介服务合同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该公司作为居间人代为清偿的借款;部分案件系某公司冒用原告名义或与原告串通提起借贷合同纠纷诉讼。该系列案件被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系虚假诉讼高发领域,通常表现为借贷双方恶意串通、庭审对抗性较弱、提交证据较为单一、当事人多倾向于调解。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须保持高度敏锐,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对生效的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提起再审予以撤销,维护司法权威,规范借贷行为。

  案例二

  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案外人共同向信用社贷款,该笔贷款由案外人实际使用,案外人以工作需要为由,说服李某与张某签订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协议书,后案外人清偿贷款,李某要求张某将借款协议书作废,张某却以该借款协议书为主要证据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诉讼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遂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公民应秉承诚信原则行事,参加民事诉讼亦不例外。实践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伪造借条、工资欠条、与亲友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等虚构借贷关系情形。该案警示民事主体在生活中应慎重签字、捺印行为,严肃对待诉讼活动,不让自己的不诚信行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案例三

  马某等二人伪造证据侵害他人权益案

  【基本案情】

  马某1驾驶刘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获保险公司理赔,马某2为向刘某索要保险理赔款,遂要求某市某汽车维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为其出具虚假维修单等单据,马某1、马某2伪造证据,以该汽修公司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给付修理费,一、二审法院判令刘某偿还该汽修公司修理费。经检察院抗诉,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汽修公司的起诉。马某1、马某2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马某1、马某2依据虚假维修单等证据以该汽修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给付修理费,属于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二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对二人处以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虚假诉讼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实施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干扰司法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实践中,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间本来不存在民事纠纷,故意虚构、捏造产生民事纠纷的事实,相关证据通常形式完备,难以察觉,法官审理该类案件应提高警觉,加大证据审查力度,防范虚假诉讼。

  案例四

  温某某等犯虚假诉讼罪案

  【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温某某在没有购买某小区房屋的情况下,指使赵某某与杨某某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2018 年 7 月 10 日,温某某带领赵某某、杨某某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假的购房合同、收据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要求解封某小区的涉案房屋,赵某某与杨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异议申请书。2018 年 9 月 10 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三人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材料作出民事裁定,解封了原已经合法查封的相关涉案房屋。后案件诉至某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赵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民事执行中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相对多发的领域之一,此类行为往往以双方恶意串通的形式出现,隐蔽性强,甄别难度大,人民法院近年来对民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加大了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依法惩处。

  案例五

  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起,李某某在未获得阿迪达斯、耐克、棒球联盟等被侵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饰商品,先后在某商场、某运动商品店等四家实体店进行销售;同时通过微信进行线上销售,线上、线下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34万元。2021年7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李某某所经营的服装店及其家内共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品牌服饰鞋帽,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4万元。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鞋帽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本案的依法审理确保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六

  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翟某某、李某偿还樊某某2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翟某某将三辆车作为担保,书面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债务。后翟某某将其名下一处房屋出售给他人。2019年,因翟某某拒不偿还债务,也未将担保的车辆交至法院,某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翟某某司法拘留15日,执行完毕后被告人翟某某仍未履行判决。公安机关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后,翟某某、李某偿还樊某某部分欠款并达成和解协议。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翟某某在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他人,作为担保的汽车也拒不向法院提交,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判决,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以犯罪论处。

  案例七

  某劳务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案

  【基本案情】

  某法院在执行某机电公司与某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某劳务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某劳务公司拒不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将某劳务公司列入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实施后,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行不便,且资金流动受到影响,其工作人员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将所欠货款一次性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并协助其进行信用修复,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日常经营活动和商誉受到影响,被执行人切实认识到拒不履行后果的严重性,迫使其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执行法院及时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体现了文明善意执行理念。

  案例八

  对其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

  【基本案情】

  某旗法院在执行萨某某与其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其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线上、线下查控措施,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对其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春节前,其某某欲从日本回国时发现,因被限制消费,无法购买回国机票,其某某签证即将到期,其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严重后果,立即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了补偿款。在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其某某的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某某在签证到期之前购买到机票顺利回国。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采取限高措施,使被执行人的出行受到限制,达到了惩戒目的,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第一时间为其解除限高,避免出行受限,推动案件执行工作得到实质进展,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依法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九

  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

  某旗法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吴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吴某某拒不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经调查了解,吴某某驾驶一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汽车在当地承揽工程,执行法院与公安机关协调联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执行法官成功锁定车辆位置并将吴某某拘传到法院。起初吴某某仍坚称没钱,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其违法事实和情节,人民法院决定对吴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所内,吴某某后悔不已,其家人积极筹款,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减免部分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吴某某支付了全部剩余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公安”联动协作机制,精准锁定被执行人下落,成功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完毕,以实际行动捍卫了司法权威。本案也警示被执行人要信守承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仅个人信誉受损,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十

  赵某某躲避债务被采取执行悬赏措施案

  【基本案情】

  某旗法院在执行胡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赵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多渠道寻找被执行人,也始终无法与赵某某取得联系。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人民法院将悬赏公告发布在法院外LED大屏幕以及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大网络平台,广泛征集赵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悬赏公告经广泛传播后,赵某某相识的亲友知晓此事。赵某某因此接到大量亲戚朋友打来的电话,迫于压力,赵某某在执行悬赏公告发布两日后就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偿还了全部欠款,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悬赏是执行过程中破解查人找物难题的重要措施,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案件执行、协助案件执行,既有助于挖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能给被执行人带来强大的心理震慑,有效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本案也警醒失信被执行人,莫要心存侥幸躲避债务,社会力量助力执行,“老赖”终将无处遁形。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zfyw/67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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