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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芦山县:一对一开出“质检单” 促案件质效“提档升级”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你们报送的案件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涉案人员未逐页签字捺印等问题……综合考评为B级。”近日,雅安市芦山县纪委监委对近期已办结的案件开展集中评查,并对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评级打分,“成绩单”出来后,几家欢喜几家愁。

  “这次案件评查暴露出自己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还不高,必须尽快补齐短板。”面对下滑的“成绩”,雅安市芦山县太平镇纪检监察干部杜涛当即作出整改表态。

  近年来,芦山县纪委监委坚持把案件查办质效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通过开展案件质量“大体检”,制发督促整改“质检单”,搭建固本强基“研习班”,“评-改-训”链式推进,多措并举堵塞漏洞、规范运作、提升能力,持续推动案件查办工作提质增效。

  开展案件质量“大体检”

  “把脉问诊”全覆盖

  前不久,芦山县纪委监委案件评查小组在对太平镇王某某违反工作纪律一案进行集中评查时发现,该镇纪委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原则中的“一事一见面”“一类一见面”区分不清,在开展“走读式”谈话过程中,未严格要求涉案人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逐页签字捺印。结合前期已评查案件,评查小组认为,该问题系案件查办中的共性问题,办案人员注重谈话过程中的政策运用和时机把握,却忽视了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这一细节把控。因此,该县纪委监委决定通过开展“审理微论坛”的方式进行集中反馈,对相关纪理进行细致讲解、答疑解惑,最终,存在此类问题的乡镇纪委均完成了问题整改。

  案件质量“大体检”由案件审理室牵头,从“姜城审理人才库”抽调审理骨干,围绕文书质量、案件程序、证据调取、条规适用等方面认真细致地检查卷宗,对发现的个别性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案件承办部门,督促即知即改;共性问题则在案件评查工作结束后,由评查小组收集汇总并进行针对性讲解,深入剖析原因,提出可操作、易执行、能复制的对策建议,帮助承办部门整改提升。2023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委已对84件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发现个性问题4个,共性问题32个,编印《共性问题清单》2期。

  为使案件质量评查发挥最大质效,该县纪委监委坚持正反“双向激励”,将各个参评案件按照“优、良、中、差”评为“ABCD”四个等次,发放“成绩单”,对优质案件公开表扬,对瑕疵案件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评优评先重要指标。

  制发督促整改“质检单”

  “对症开方”除“病灶”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发现问题是关键,整改提升是落脚点。”该县纪委监委分管负责人说道:“我们对各种不符合案件质量要求的问题和行为坚决说‘不’,切实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中提升案件查办质量和水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为杜绝应付式整改以及整改不力等突出问题,芦山县纪委监委在对承办部门发出通报的同时,同步发放整改“质检单”,形成“四级”预警,督促承办部门对“单”整改,限时销号。其中,事实证据类问题需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成,定性处理类、程序手续类、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在一周内整改完成,对整改不力的,分别采取审理室工作人员向承办部门进行提醒,审理室主任督办,分管常委面对面谈话,分管副书记对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的方式督促加压,确保瑕疵案件真整改、改到位、见实效。

  “看到案件审理室开出的‘质检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再结合实战经验,可以让我们少走很多弯路。”第四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廖思叶感慨道。

  2023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委已“点对点”督办案件12件,推动整改问题30个。

  

  芦山县纪检监察干部在“清风课堂”上开展业务研讨。(袁静 摄)

  搭建固本强基“研习班”

  “系统施治”见实效

  整改只是案件质量评查的其中一环,借助“改”的手段突出“训”的要求,从而推动成果转化运用才是最终目的。为此,芦山县纪委监委既督问题整改,又教方法路径,通过开设固本强基“研习班”交流平台,集中“补课充电”,推动整改走深走实。

  据悉,该“研习班”由全县三个片区协作组成员组成,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主任轮流担任班长,从学深悟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纪法规入手,聚焦各片区上报的业务难点和典型案例,精心设置线索处置、谈话函询以及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运用等研习主题,依托县纪委监委举办的“清风课堂”开展业务研讨,鼓励大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交叉答疑中查漏补缺,不断提升纪检监察业务水平。截至目前,已开展“研习班”6次,受训150余人次,制发《案件审理业务学习专刊》5期。

  “张某案认定为不正确履行职责?还是构成滥用职权?”

  近日,芦阳街道纪工委副书记王昌文就涉案人员违纪定性问题与学员展开讨论,“这个问题可以从这个角度进一步分析,张某作为单位负责人,通过集体决策将公款外借,表面上看是不正确履行职责,但实际上是明知公款不能外借却故意为之,集体决策只是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本质上还是构成滥用职权。”交流后,芦阳街道纪工委委员王玉华找到了答案。如今,在研习班上,学员们针对案例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已然成为一种常态。

  “自推行‘评-改-训’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以来,各片区协作组办理的案件质量得到显著提升。”芦山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长治长效作用,积极探索提升办案质量的新方法、新路径,切实增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办案能力,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作者:陈德平 王维)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dfzf/2024/4/17/f942bf3b4756416a9d6cb2abcc65bcc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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