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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布“催债视频”是否侵权?一起来看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2024-05-02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蓝秀华)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被告人李某乙因货款被拖欠十年,便将王某甲的照片发布在抖音平台上,企图通过“曝光”的方式解决矛盾,后被王某甲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2013年,王某甲欠李某乙2398元货款未支付,李某乙多次索要未果。2023年,李某乙前后四次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内容包含王某甲夫妻的结婚照片、当年的货单以及王某甲签名的照片,并配上相关文字描述。之后,王某甲将拖欠的货款全部付清,李某乙删除了抖音上的视频。事后,王某甲以李某乙侵犯自己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乙在抖音上发布道歉短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乙在未对王某甲面部进行网络技术遮挡的情况下,将其结婚照上传公共社交平台,存在制作、公开、使用王某甲肖像的客观事实,并造成部分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围观,给王某甲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李某乙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在收到货款后已删除全部视频,且围观人数较少,故结合事发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对于王某甲要求李某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应予支持。李某乙通过摆事实的方式说明被欠货款情况,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故王某甲主张李某乙侵犯其名誉权,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也未支持王某甲要求李某乙在抖音平台发布道歉视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某乙的行为与王某甲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李某乙删除了全部相关视频,影响较小。在李某乙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情况下,再要求李某乙在短视频平台道歉,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传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乙赔偿王某甲精神抚慰金500元,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430/42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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