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知名注册商标的“红利”,销售贴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妄想“以假乱真”,不料却因小聪明付出大代价!近日,三明市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巫某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巫某亮先后多次从方某(另案处理)和王某胜(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和假冒蓝带马爹利注册商标的洋酒及假冒人头马注册商标的洋酒,并在其经营的茶酒商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81350元。
2023年4月23日,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巫某亮经营的茶酒商行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49瓶、剑南春33瓶、贵州茅台47瓶、人头马19瓶、马爹利蓝带4瓶、马爹利名士1瓶,该批酒品未销售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4410元,巫某亮非法获利160000余元。
同日,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扣押了巫某亮销售给罗某的22箱(共132瓶)假冒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后陆续扣押巫某亮销售给马某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18瓶、巫某亮购买欲交付罗某的假冒剑南春注册商标白酒66瓶。2023年4月23日,巫某亮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3年10月25日,巫某亮的家属代为退出非法获利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销售既遂金额481350元,数额巨大,未销售货值金额7441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其家属亦代为退出赃款160000元并预代缴罚金,但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承载了经营者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体现了经营者的品牌形象。不少商家为了牟取蝇头小利,不惜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切勿妄图以身试,法诚信守法经营才能够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在日常经营中,商家在进货时若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保留好能够证明货物来源的进货票据,同时应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当选择正规渠道,不贪图小便宜,购买到假冒商品时注意保留维权证据,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范文琦 曾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