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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坟点燃森林 赔偿还得获刑

发布时间:2024-05-02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慎终追远、扫墓祭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然而,春季风大、天干物燥,一点星星火,就可能形成燎原之势,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每年因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引发的森林火灾屡见不鲜。

  近年来,本溪检察机关办理的因不文明祭祀引发的失火案件中,大面积森林资源被毁,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清明节期间,本溪检察以案说法,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文明祭祀。

  【案情回顾】

  王某某携带打火机与烧纸、纸扎金元宝、金条等祭祀用品前往某村其亡父的坟地进行祭拜。王某某到达其父亲葬坟处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烧纸点燃开始祭祀活动,过程中,燃烧的烧纸被大风吹飞,将地表干草引燃,王某某虽然进行了扑救但因火势迅猛无法控制,最终蔓延至附近山林形成森林火灾。

  “我知道不能野外用火,也知道有不少人因为野外用火都被刑事处罚了。我以为我小心些会没事儿,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王某某在供述中表示了解相关规定,却存有侥幸心理,因触犯失火罪被追究了相应刑事责任,又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提醒】

  祭祖时在山林燃放鞭炮,点燃香烛、纸钱等物品极易引发火灾,既破坏生态环境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都对引起火灾的行为人处罚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面临牢狱之灾,还有可能因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公益修复责任而支付高额费用,获刑又破财,得不偿失。一个个沉重的案例告诉我们,火灾无情非儿戏,侥幸心理不可有。

  文明祭祀安全环保,一束鲜花、一杯美酒、一段祭文同样可以寄托哀思,防火保林需警钟长鸣,切莫让清明节变清明“劫”!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9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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