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据悉,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建工合同、买卖合同、知识产权、破产重整、执行实施等领域,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切实维护企业权益、精准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原则,充分展示了沈阳两级法院全面提升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效能、努力开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良好局面的职责使命、担当意识和阶段性成果。摘取其中三个案例进行展示。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走深走实
——沈阳某公司、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
沈阳某公司主要从事钻镗机床制造、销售生产活动。刘某某为沈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持股比例为100%。2019年至2022年期间,刘某某为提高该公司机床销量,明知某注册商标系某机床公司所有,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情况下,授意其公司员工在生产的钻镗机床床体上使用“Z|J”作为商标,该商标仅改变字体大小与某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可认为相同商标。刘某某授意公司销售人员将沈阳某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机床,通过沈阳某公司和沈阳某设备公司分别向沈阳某厂、天津某公司、潍坊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江苏某机械公司、某(常州)公司、昆山某公司、镇江某公司、常州某公司、泰州某厂、余姚某公司等进行销售,销售范围涉及辽宁、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地区,严重侵害某机床公司的合法权益。2019年至2022年期间,刘某某共向22家公司销售沈阳某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机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92560元。
2022年2月17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在厂区内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摇臂机床共计22箱,合计17台,分别为Z3080*25型号摇臂机床5台、Z3050*16/1型号摇臂机床12台,上述扣押机床床体上均使用了“Z|J”商标。根据标价计算,扣押机床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820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提出对符合适用企业合规的沈阳某公司适用企业合规建议,沈阳某公司表示积极配合,主动落实整改。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10日期间,沈阳某公司围绕已制定的整体整改方案和合规整改清单进行合规整改,包括编制系列合规制度,推动企业合规文化建设,明确合规管理体系及职责,制定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并主动接受各方监管。2023年12月16日,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对沈阳某公司企业合规建设进行验收并出具《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评估结论为“整改验收结果为合格”。公诉机关根据刘某某实际经营的沈阳某公司合规整改已验收合格的情况并且积极缴纳罚金,积极赔偿注册商标所有人损失并与之和解的情形,出具量刑建议。
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某机床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沈阳某公司、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某机床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某机床公司撤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阳某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某作为单位实际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量刑方面,鉴于涉案企业经过整改已基本完成专项合规建设,评查结果为合格,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沈阳某公司及刘某某从宽处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深化法检会商沟通机制,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应公诉机关邀请,共同前往沈阳市工商联就被告单位沈阳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企业合规情况进行座谈,主动听取第三方监管小组对企业合规整改考察工作流程,确保做实做细审判阶段第三方监管,保证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措施全方位落实落细,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在案件审理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秉持惩治和挽救并重,先后两次前往被告单位进行实地座谈和考察,并与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被告单位当前合规整改情况、下一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详细沟通交流。同时,加强法企交流,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形成一个合规标准,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平衡兼顾大型商场正常经营与中小投资者利益
——吴某、黄某某诉沈阳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第三人沈阳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吴某、黄某某系某商场商铺业主。2009年5月,二人与第三人沈阳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案涉商铺委托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由管理公司向其支付租金,委托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算20年。2011年,管理公司将包含案涉商铺在内的商场经营区整体出租给沈阳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简称某购物广场),租期为15年。某购物广场实际向管理公司支付租金至2021年5月。因管理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未向业主支付租金,吴某、黄某某于2022年1月起诉管理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管理公司支付2016年至2022年2月28日的租金及违约金。生效判决对吴某、黄某某的前述诉请予以支持。现吴某、黄某某起诉某购物广场,要求某购物广场返还案涉商铺,并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商铺占用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法律层面,吴某、黄某某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约定将涉案商铺交予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管理公司代理该商铺的招商及经营管理,并以管理公司的名义与该商铺租户、使用人签署该商铺的租赁合同,后管理公司与某购物广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应直接约束某购物广场与业主。法院最终判决某购物广场向吴某、黄某某给付租金,驳回了吴某、黄某某要求返还商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不同于普通的单独租赁,某购物广场承租的整座商场共计12万平方米,涉及小业主1000余户,且在本案之前绝大多数业主已与该购物广场达成收购协议,而本案业主持有面积无法独立分割。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考虑其他业主利益及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若将案涉商铺进行返还,势必会破坏商场整体格局,不利于商铺整体功能的发挥,影响商场正常经营,亦会影响其他大多数业主利益,因此法院对业主要求返还商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同时判决某购物广场按照租赁合同标准向业主支付占用费,亦保护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稳定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赖以生存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结合商场经营情况、商场与业主之间关系等因素,明确审理思路,既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维护了大型商场的正常经营,保障商业主体持续发展,注重平衡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以判决促调解,本案的宣判促成多个业主与某购物广场达成收购协议,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能动履职“破”轮候查封之困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辽宁某钢铁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某公司)诉黑龙江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黑龙江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黑龙江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辽宁某公司6510689.14元;二、黑龙江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辽宁某公司贴息费2028571.97元;三、黑龙江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辽宁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510689.1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黑龙江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辽宁某公司至2022年7月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88726元;五、驳回辽宁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黑龙江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辽宁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沈阳某钢铁有限公司(简称沈阳某公司),沈阳某公司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某公司在沈阳地区包括外省市涉案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绝大多数案件均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次方式结案。为兑现胜诉企业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启动涉营商环境重大复杂案件办理模式,成立涉营商环境疑难复杂案件办案团队,多次召开专项会议研究分析,制定可行性执行方案,科学分析可能的财产线索,深挖彻查,全方位多角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多次启动网络查询系统,最终执行到位1030万元,全额兑现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的情况下,仍积极寻找其他财产线索,多次启动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时与执保案件相关联,对该案诉前保全卷宗全面复核,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逐个核查,在发现存在银行账户轮候冻结的情况下,积极主动与首封法院以及总对总线上双重核实,并线上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扣划手续,实现了本案足额结案,更好地兑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