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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省高院法官张云燕 用司法之力让彩礼归于“礼”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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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张云燕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彩礼逐渐演变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因彩礼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等情形下彩礼纠纷的处理、彩礼范围等加以明确。近日,极目新闻记者对话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张云燕,详解彩礼新规下,湖北法院如何发挥司法职能、开展诉源治理,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和家庭观念,弘扬文明进步的家风家教,以法治力量助力社会发展进步。

  不是所有赠与都算彩礼

  记者:转账、红包……恋爱期间转账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

  张云燕:彩礼在我国古代传统中作为婚约关系存在的证明和担保。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制度发生了根本改变,但给付彩礼的习俗仍然存在,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的数额逐步增长,近年来因彩礼给付、返还等行为引起的纠纷也是逐年增多。2021年以来,国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

  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于2024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依法平衡各方利益,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推动建设文明社会风气。

  该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的。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属人之常情,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一概为彩礼,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完全由双方决定。彩礼则不然,法律规定了返还原则。因此,对彩礼范围的认定,需要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结合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来认定。

  该规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或者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彩礼,不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返还。比如,男女双方恋爱中在情人节或生日互相赠送的节日礼物,转账红包,价值不大,一般被认定为是基于恋爱关系而用于情感表达的赠送,不属于彩礼。对财物是否“价值过大”,则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双方的收入情况、消费能力等综合把握。

  记者:上车钱、离娘钱、开门钱算不算彩礼?

  张云燕:现实生活中,从订婚到结婚的过程中,男女之间可能存在多种财物给付关系。对彩礼的认定应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

  对婚礼过程中上车钱、离娘钱、开门钱、改口费等财物性质的认定,还是要结合当地的习俗、金额、给付对象等情形综合判断。一般来说,给付方为了增加婚嫁的仪式感,自愿给付给对方或其亲属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属于自愿赠与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而一方基于当地有结婚必须给付各类财物的习俗,或不支付相关财物婚礼无法顺利举行的情况下,为顺利缔结婚姻关系而向对方支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在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后,可以认定为彩礼。

  彩礼退还比例要结合实际

  记者:闪婚闪离,彩礼退还比例如何确定?

  张云燕: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给付彩礼,除希望缔结婚姻关系外,还包含希望双方能长久共同生活这一目的。因此,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婚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全部认定不予返还,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况下,要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记者:只办婚礼不领证,共同生活后离婚彩礼如何退?

  张云燕: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双方分手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比如,双方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很短,未孕育子女,彩礼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接受彩礼方对未能缔结婚约关系存在明显过错,则可以认定返还全部或大部分彩礼。

  比如,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经生育子女,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给付彩礼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存在明显过错,而接受彩礼方无过错的,则应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湖北法院开展高额彩礼诉源治理

  记者:彩礼新规下,湖北法院将从哪些方面进行诉源治理?

  张云燕:湖北法院将从四个方面着手,开展高额彩礼诉源治理。

  妥善审理彩礼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处理彩礼纠纷案件中,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财物这一特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和孕育子女情况等因素,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又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出台地方性指导文件。彩礼制度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彩礼纠纷案件中有关彩礼性质、返还范围及返还比例等认定问题是与当地习俗联系最为紧密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均要求结合当地习俗认定彩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统筹部署,以各中院辖区为范围对相关问题开展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出台地方性指导意见,以统一辖区内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有效回应当地群众的司法需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及时发布典型案例。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联系密切的身边的案例,通过广播、报纸、期刊或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向社会发布,明确裁判规则,规范辖区内法院统一处理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同时通过加强以案释法力度,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婚嫁理念。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能动司法,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将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与推进移风易俗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相融合,在治“已病”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下大力气预防“未病”,从源头上规范给付彩礼行为。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完善村规民约,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结合“法治进社区(村居)”等活动,组织开展抵制“拒绝高额彩礼、深化移风易俗”的宣传活动,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营造时尚文明的婚嫁新风尚。

                          稿件来源:楚天都市报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5763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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