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湖南省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决议》共十三条,明确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的职责,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决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在履行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同级监察机关处理。 《决议》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推动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要求全市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录入“两法衔接”平台,保证信息录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明确具体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检察建议的接收、回复工作,并将检察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同时,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项评议等监督方式,依法督促检察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责。 邵阳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决议》出台为契机,加强与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沟通联系,认真落实《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围绕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全面深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积极构建行政检察监督新格局,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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