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善于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毒品犯罪各环节漏罪、漏犯,进一步推动毒品犯罪综合治理。”
“要牢固树立‘证据定案’理念,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不断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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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指导,重罪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湖北分基地主办的毒品犯罪疑难案件证据分析审查研讨会在湖北襄阳举行。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有关人员,部分高校专家学者、律师代表,一线公安、法院办案人员,重罪检察条线业务骨干齐聚一堂,就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破解涉毒疑难案件办案难题进行深入研讨。
如何解决毒品案件中漏罪漏犯等问题
“李麻子”是谁?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在办理多起贩毒案时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上线不约而同地指向“李麻子”,但其身份信息不明。该院利用研发的毒品犯罪立案监督模型,不仅找到了“李麻子”——马某,更发现马某漏罪线索39笔(5月20日一版曾作报道《精准画像锁定“上线”》)。
6日上午,在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熊昭辉、襄阳市检察院检察长陈俊致辞后,研讨会以“李麻子”贩卖毒品案为切入点,进入第一单元——典型案例汇报交流环节。
伍家岗区检察院检察长彭颂东介绍了研发该模型的初衷:“毒品犯罪链条隐蔽、跨地域性强、层级复杂、信息分散,涉毒人员大多使用绰号,全链条打击难度大。通过大数据建模可以解决毒品犯罪中指向不明、线索断裂等类案问题。”
作为点评嘉宾,湖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支队长万顺表示,检察机关通过该模型将发现的漏罪、漏犯线索反馈给公安机关进行核查,有助于提升公安办案质效,弥补侦查环节的漏洞。
“该模型将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功能予以全面体现。”湖北省检察院数字办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常本勇点评时表示,该模型将毒品犯罪监督方式由单点打击、线状打击升级为关联打击、网状打击,为打击毒品犯罪和参与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副检察长邓今强以李某贩卖毒品案为例,对如何高质效办理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涉毒案件进行分析。李某涉嫌三起贩毒事实,但其中一起发生于被刑事立案一年前,且未查获毒品。如何认定李某的这起犯罪是以贩卖为目的,而不是其辩称的供自己吸食?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对毒品交易的全过程、交易中的全部涉案人员进行取证,查明每个人经手的交易事实。同时,收集固定毒资流向记录,与毒品交易过程进行比对,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该起贩毒事实。
“李某贩毒案为办理该类案件积累了三个有效经验。”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柴乃文点评时说,一是针对没有查获毒品实物导致毒品数量质量难以认定的情况,可以根据上下家的交易数量、支付的毒资总额、同类毒品在市场上的单价等来认定;二是用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全链条打击;三是要深挖毒品犯罪背后的洗钱犯罪线索。
如何分辨此罪与彼罪、既遂与未遂
研讨会第二单元,将目光聚焦新型毒品犯罪。
2023年10月1日后,依托咪酯成为国家列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而之前其属于麻醉类处方药品。对于依托咪酯被列管之前犯罪嫌疑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即“上头电子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宜昌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覃超结合当地办理的案例,汇报分析相关办案单位的分歧。
邢某为获取利益,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购进120颗添加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其明知所购上头电子烟含有依托咪酯,是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麻醉药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仍向他人贩卖5颗。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电子烟弹91颗,检察机关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公诉后,部分审判人员认为不构成该罪。
“在认定罪名时,首先考虑的是购买涉案物品的用途和行为目的,若要认定其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必须是妨害了药品管理秩序。其次,应考虑妨害药品管理罪侵犯的法益,若实际上直接将依托咪酯用作毒品,那就和医药用途不沾边,就不应考虑该罪名。”襄阳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胡永涛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这样的交流碰撞以实际案例为基础,有助于将争议观点进行全面阐述,为今后办案提供明确参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教授王元凤在点评时表示。
贩卖毒品的既遂、未遂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与难点。研讨会的第三单元将该问题摆上桌面,重罪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四个分基地的负责人围绕该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湖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樊胜结合“三个善于”,从把握立法本意、厘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罪名三个方面谈了如何准确认定运输毒品罪。例如行为人短距离运送毒品,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樊胜认为,行为人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伴随着短距离毒品运输的,一般不单独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陕西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楚雅丽认为,运输毒品属于行为犯,在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利用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只要完成寄递手续,即应认定为既遂。毒品到达后,对于前往接收毒品的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拿到毒品后将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对应的罪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毒品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浙江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戴红霞指出几种应当认定贩卖毒品未遂的情形:如买卖双方约定至交易地点当面验货、付款,买方在前往交易地点途中即被查获的,对买方通常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对于已经支付购毒款,但因上家被抓等原因而没有拿到毒品的下家(特别是上家还没拿到毒品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贩卖毒品主要包括以贩卖为目的的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和非法销售毒品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模式在认定既遂、未遂的标准上也有所不同。”云南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二级高级检察官刘宗煌结合具体案例,对两种模式下什么时候可以认定为既遂,什么时候认定为未遂进行了具体阐述。
公安部禁毒局一级调研员肖英侠对该环节进行点评时表示,毒品种类日益繁多,交易手段呈现网络化趋势,给调查取证、司法审判都带来了挑战。目前,禁毒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希望公检法机关积极参与,推动争议问题尽快解决。
如何提升毒品犯罪办案质量
“请控辩双方就案例中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依次简要阐明观点。”随着主持人的介绍,研讨会进入最后一个单元——涉毒品案件控、辩、审、研四人谈。
记者注意到,在整整两页A4纸上,记录了这次辩论的涉毒品犯罪复杂而烧脑的案情,涉及办案中经常遇到的诸多难题:比如,看到他人毒瘾发作送其两颗“麻果”(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吸食,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KTV服务员帮客人买“麻果”和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蹭吸一支电子烟,是否构成犯罪?
湖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王志云作为控方,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陆海担任辩方,双方在你来我往的辩论中带来精彩发言。在此过程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史令珊不时提出自己的理论见解,湖北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金吕钢最后给出了裁判意见。
“检察机关将大量真实案例拿出来剖析,彰显了担当。”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表示,“我们将把研讨会上的案例收集起来,分析办案的难点、争议点,推动问题解决。”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重罪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负责人、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在总结发言时表示,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办案质量,牢固树立“证据定案”的理念;要强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运用,注重书面审查和亲历性审查相结合;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要用好重罪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专家学者等“外脑”力量。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