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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网红”照片引流?小心踩“雷”!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随着网红经济迅速发展,不少商家为了抢占市场,取得良好的推广效果,常使用“网红”的照片引流,殊不知擅自使用“网红”肖像进行引流宣传,将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李某系时尚博主达人,经常通过小红书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账号粉丝数量过2万,账号累计获得6万点赞与收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某保健服务中心在美团平台上开设店铺时,擅自使用了李某的照片作为店铺的技师宣传照,并对外提供按摩、SPA服务。

  李某认为,某保健服务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使公众误以为其为该店技师,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遂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健服务中心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20万元。

  为有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经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原告李某职业的特殊性和被告某保健服务中心公司经营等情况,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听取双方意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某保健服务中心承认,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擅用他人照片构成侵权行为,承诺将立即删除照片,并向李某道歉,希望李某能原谅他们的行为,降低赔偿金额。法官立即联系李某,向其说明某保健服务中心认错态度诚恳,且已经删除照片,希望李某能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保健服务中心赔偿李某损失7000元,李某自愿撤诉。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都对法官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赞不绝口。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视频等作品受法律保护。网络电商“蹭”“网红”热度固然能达到以“引流”促“带货”的目的,但却存在侵犯网络红人肖像权的风险。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否则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黄金福)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531/43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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