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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盗窃?撤销缓刑!依法判罚!

发布时间:2024-06-22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22日晚,被告人章某在贵溪市某商城一数码店内购物时,将该店一副某品牌蓝牙耳机盗走。经认定,涉案蓝牙耳机价值1632元。案发后,章某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另查明,章某此前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9月被某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6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

  综合评判被告人章某具有的量刑情节后,贵溪法院依法撤销某地法院2022年9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并对被告人章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章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621/2024062158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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