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告在转移财产,我要申请财产保全”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收到一个特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采取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 原来,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钟某某同意于2024年5月30日前归还林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双方申请,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但调解书指定的履行期未到。此时,林某某发现钟某某名下共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已经出售并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另一套钟某某正准备出售。基于此,林某某以钟某某转移财产为由向瑞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钟某某名下房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查封了钟某某正准备出售的房产。之后,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法官采取了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防止了被告转移财产,这才保障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