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车祸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除了维护自身权益外,能否为尚在妻子肚中的胎儿争取扶养权益呢?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确认了胎儿作为法定被扶养人的地位,为胎儿权益保障提供了司法支持。
2020年11月16日,伍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遭遇交通事故,身体遭受严重损伤。事故发生时,伍某的妻子已怀有身孕。事故后,伍某将事故责任方及车辆投保公司起诉至福清法院。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歧较大。伍某主张于2021年7月31日出生的儿子在事故发生时就是其法定被扶养人,被告应赔偿其儿子的被扶养费用。车辆投保公司则辩称,交通事故发生时,伍某的孩子还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被扶养的人”,故伍某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伍某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可确认该胎儿形成于案涉交通发生之前,应当确认伍某在事故性时即对其存在法定扶养义务。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对扶养人伍某的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在客观上影响了伍某在通常情况下依法应当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由此给被扶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伍某各项损失共计738793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1353元。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胎儿而言,系其正当合法权益。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种纯获利益的情形,应视为胎儿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应予以保障。而这也提醒我们,法律如同一束温暖的光芒,不仅照亮成年人的世界,它同样温柔地覆盖着每一个新生的希望。在面对生活中的不可预测与不幸,了解并运用法律武器,是保护自己和家人权益的重要方式。(陈诚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