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思琦
热播剧《庆余年》从第一季的爆火到如今的第二季收官,网友喜爱程度、关注度和讨论度都居高不下。《庆余年》主要讲述男主范闲的母亲叶轻眉是一个从现代穿越到古代的工科博士,她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对庆国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同样来自现代社会的青年范闲,穿越到古代成了一个婴儿,在成长中经历了投毒事件、围杀和救援等一系列冒险。
剧中,有哪些与我们日常有关的法律知识呢?本期看剧普法邀请到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周颖律师,为大家解答剧中范闲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剧情一:范闲出使北齐被刺杀,借机假死逃脱,在悄然回到京都后却发现,百姓都在祭奠自己,还有不少商贩以范闲之名“带货卖货”,称是范闲亲笔、生前最爱之物等。
问题①: 假借他人名气“带货卖货”,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该法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剧中,商贩未经范闲授权,使用其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可能构成侵犯人格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范闲作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问题②: 商品存在不实宣传,需负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若商品不实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可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遇到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虚假宣传行为构成犯罪,如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经营者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剧情二:剧中,王启年妻儿被挟持,范闲与王启年顺藤摸瓜发现所谓风雅场所“抱月楼”收拢京城各大青楼头牌,还用尽手段逼良为娼。他们遇到的老金头的女儿便是为了还款被迫卖身“抱月楼”,最后“抱月楼”还将老金头打至重伤死亡。
问题①: 针对事件中的逼良为娼、买卖人口,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该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逼良为娼和买卖人口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犯罪,侵犯了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将面临重刑处罚,若存在杀害、伤害等加重情节,将依照数罪并罚。
问题②: 若“抱月楼”相关人员有组织地进行此类非法活动将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抱月楼”相关人员有组织地进行此类非法活动,已经构成犯罪,将面临相应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抱月楼”作为单位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将按照组织卖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剧情三:在皇帝的授意下,范闲接旨主管春闱(类似科举、高考),不少官员为了自家门生先后找范闲送礼,其中还夹带有名字的纸条。见识春闱舞弊的种种手段,范闲立志为天下书生争一场公平,在扫除各类沉疴积弊后,处处紧盯,可在放榜前还是没能盯住,考生杨万里的考卷被人顶替,差一点便失去改变命运的机会。
问题①: 若高考中作弊,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高考作弊破坏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问题②: 若高考后冒名顶替,将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考后冒名顶替他人身份获取学历证书,可能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根据《刑法》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剧情四:庆帝有意废除丞相制度,因此从春闱便开始设局,牵扯范闲与林相入局。在春闱结束后,有人向范闲报案,称其丈夫因春闱被冒名顶替功名,后又被林相杀人灭口,要告林相追究其责。林相知晓庆帝之意,便主动告老还乡。最终在范闲与林相的退让下,被庆帝指使投案报官的人竟表示要反悔,不再告林相之罪。
问题①: 报案可以反悔吗?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报案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反悔,需要根据案件是否已经立案以及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来确定。报案人撤回告诉通常只适用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其他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使报案人反悔撤回告诉,也不应影响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问题②: 若报案人编造案情,后又承认捏造行为,将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报案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并承认捏造行为,将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剧情五:范闲与林婉儿成婚后,便会奉旨从长公主手中接下内库财权,但内库早已亏空2000万两,如何补足巨大数额是范闲最为困难之事。有人提议范闲借大婚收下官员送来的贺礼,就能补上亏空。
问题: 范闲类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借新婚敛财,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如果范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婚礼中收受财物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主要依据《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是否构成受贿罪,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婚礼贺礼的数额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如果数额较小,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一般不构成犯罪。其次,需要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红包。如果红包的给予是基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务影响,可能构成受贿。此外,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为红包给予者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即使没有实际谋取利益,如果存在这种承诺或可能性,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因此,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取红包,即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构成受贿罪。如果是被动收受,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行为。综上所述,国家工作人员结婚收取红包贺礼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金钱数额、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等因素。如果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剧情六:范闲母亲叶轻眉所留下的玻璃、香皂等制作工艺的三大坊,由江南明家掌管。在知道范闲即将收回三大坊的经营权时,明家竟然将三大坊藏于自家私库中,最终还是被范闲找回。为了让天下人共同富裕,范闲决定将三大坊的制作工艺共享于天下,所有的工艺费用一年一交,类似知识产权。
问题①: 什么是知识产权?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商业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问题②: 三大坊所掌握的工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范闲将制作工艺共享,每年收取一定费用的做法属于如今的哪一类?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果三大坊的工艺满足商业秘密的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可以被视为商业秘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范闲的做法类似于现代的专利开放许可,通过共享工艺技术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既能够获得经济回报,又能促进技术的普及和应用,是一种有益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做法。
问题③: 三大坊属于国家,明家将其藏于私库中,涉及什么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周颖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如果三大坊属于国家财产,而明家将其藏于私库中,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明家的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
普法后记:
中国古代法律从“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体系过渡到“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程度,无不彰显着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经过历史的沉淀以及法律的实践,如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的律法制度已经越来越完善,“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