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支付52名被害人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79.062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租用靖安县绿地明镜湾工地土木工程,在此期间,先后聘请被害人王某某、石某等52名员工在该工程工地务工。该工程完工后,靖安县绿地明镜湾项目部已支付被告人陈某某班组劳务工资79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拖欠熊某某等52名民工工资共计79.0629万元,经农民工多次讨要无果,后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陈某某。2023年10月,熊某某等人将陈某某投诉至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责令陈某某支付工资合计79.0629万元。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陈某某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熊某某等52名员工工资合计79.0629万元。陈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2月21日,陈某某在广东省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79.0629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财产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劳动者当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