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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时间:2024-07-06 来源: 吉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贾鹏锋: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我们今天邀请省公安厅副厅长刘东柏先生,向大家详细介绍《办法》有关情况,共同出席发布会的还有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曹振东先生,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董向阳先生,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请各媒体对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充分关注和深入报道。

  首先请刘东柏先生介绍情况。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刘东柏:

  首先,感谢大家多年来对我省反恐怖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

  反恐怖工作事关国家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颁布实施,为我国反恐怖主义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但随着反恐怖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利用网络实施暴恐活动、无人机等新领域反恐防范等问题不断出现,亟需制定一部适应吉林省反恐怖斗争和法治吉林建设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此,2021年初,吉林省公安厅组成立法专题项目组,经过2年多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环节,提请省司法厅审核后,由省政府提出议案,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具有我省特色的实施《办法》。

  《办法》的出台,一是有效填补了省级法律空白,使我省成为继福建、浙江等省份,第9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的省份。二是为推进我省反恐怖工作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在反恐怖责任体系、新领域反恐怖防范、反恐怖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了强力的法律支撑。三是彰显了法治吉林精神,标志着我省反恐怖法治化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本着“小快灵”的原则,保留了满足立法需求的核心条文,删去了章节的划分,既注重体现吉林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构建了我省反恐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反恐专项行动和恐怖主义事件的处置等各项工作。规定了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的工作职责。规定了我省反恐怖主义行业安全防范规范的制定权限,以及有关单位的遵守义务。

  二是规定了新兴领域的安全防范制度。《办法》依法确定了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出租房、网约车、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无人机驾驶等新领域的安全防范规范,并赋予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实施干扰、截控、捕获和摧毁无人机等紧急措施的权限。

  三是细化了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时更新应对处置预案,每年定期组织演练。规定了发生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采取中止活动、变更作息时间、暂停营业、暂停或者限制生产等处置措施。

  四是规定了与邻国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措施。这也是《办法》的特色之处,结合我省地缘特点,本省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情报信息交流、技术、执法和国际资金监管等合作。

  五是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办法》规定了违反本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除公安机关外,还赋予了交通运输管理、民航监管、铁路运输监管、邮政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办法》还规定了表彰奖励办法,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违法犯罪线索,及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贯彻实施

  《办法》要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键看贯彻实施,要让人民群众、各行各业去认识、了解、遵守、执行,让它真正成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安全屏障。

  (一)强化普法宣传。正确贯彻实施《办法》,学习和掌握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是前提。下一步,我们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办法》的规定,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依法履职。依法履职是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保证。我们要按《办法》规定,主动担当作为,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研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强化监督检查。我们要建立和落实督察工作制度,认真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办法》贯彻实施,组织各级反恐怖领导机构,积极协调同级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和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行政,切实履职。

  吉林广播电视台:请问我省出台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有什么特色?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曹振东:

  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同时要立足实际,符合吉林省情,《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把上位法实施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恐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于立法全过程。《办法》的第1条明确“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表述等,以体现鲜明的政治导向。

  二是采取了“小快灵”立法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办法》全文不分章节共28条,主要是考虑上位法共10章97条,规定比较明确具体,我省《办法》内容重点应放在如何结合省情贯彻落实上,上位法明确作出规范的,可不重复表述,以增强地方立法的创新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是结合我省反恐工作实际和需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相关工作措施。《办法》规定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并承担日常工作,有利于统筹、协调推进我省反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针对我省反恐工作需求,为有效防范恐怖分子利用机动车租赁获取交通工具,规定机动车租赁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如实登记相关人员身份等交易信息等等,这些内容填补了我省反恐防范工作空白。

  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办法》结合反恐工作需要和基层治理实际,从服务群众、方便群众角度考虑,规定房屋出租信息需向派出所备案外,增加也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备案的规定,提高便利性,让群众少跑腿。以上都是我省《办法》的独特之处。

  香港商报:当前科技突飞猛进,新兴行业不断涌现,请问《办法》在新领域反恐安全防范方面有哪些创新措施?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刘东柏:

  针对新领域反恐安全防范薄弱问题,《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共享汽车等机动车租赁行业。《办法》规定租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如实登记租车人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车辆运行信息、租赁时间等。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特别对能够提供自助取还车服务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规定了特别的义务,即要求其确认实际用车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二是二手机动车交易行业。《办法》规定二手机动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将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交易车辆信息、交易时间等录入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三是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办法》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有关信息,依法进行相关参数和飞行数据的报送与管理,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有关查证处置工作予以协助配合,并且赋予了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实施干扰、截控、捕获和摧毁等紧急措施的权限。

  央广网:《办法》中出台的安全防范措施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请问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吉林省细化、具体化了哪些方面内容?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 董向阳:

  一是细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具体包括制定预案、组织培训演练、建立保障制度、力量配备、信息维护、风险评估等职责。二是细化了成品油和燃气经营者的安全防范措施,规定对散装汽油、瓶装燃气购买人的单位、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购买数量以及用途等如实登记,录入相关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的,不得销售。加油站等成品油销售和瓶装燃气灌装站点应当确定散装汽油加油、瓶装燃气灌装设备和区域,并对加油、灌装过程全程监督;三是细化了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住宿服务提供者、经营者的信息核查、登记、备案职责。《办法》对具有留宿功能的场所进行了详细列举,不仅包括旅馆、民宿、日租房,还包括网吧、影院以及洗浴、按摩等服务场所。四是细化了学校的安全防范措施。为了防止恐怖主义蔓延至各级各类学校,《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力防范、技术防范、实体防范等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


原文链接:http://gat.jl.gov.cn/jwzx/xwfb/202407/t20240703_8929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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