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规醉酒驾车返家,结果在所住小区内撞伤行人。7月3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祝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24日晚,被告人祝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从贵溪市某路段往家中行驶。当晚21时许,祝某驶至所住小区某楼栋附近时,撞到正在步行的被害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祝某驾车逃离现场,之后被其近亲属电话劝返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ml;被害人王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祝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祝某与被害人王某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并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祝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根据被告祝某具有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祝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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