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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155万余元,上犹两男子因生产假名牌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7-06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作为生产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

  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姚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非法设立了一家生产假冒“香奈儿”等品牌皮包的加工厂,并聘请了陈某某等人负责管理。然而,由于违法行为,该加工厂很快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陈某某被拘留一个月后释放,工厂也被查封。

  在工厂解封后,傅某某看中了其中的商机,从姚某某手中购得了加工设备,并于2019年6月30日在上犹县租赁了厂房,再次组织生产。他聘请了经验丰富的陈某某负责管理和组织生产,并招募了20多名工人加入,从2019年7月开始大规模生产假冒“香奈儿”及M标识的皮包。该工厂未注册登记、无工商执照、无厂名。

  傅某某通过快递负责配件、五金、皮料、商标标识等原材料的收取和将成品快递发货给收件人。陈某某除组织工人生产、加工和发放工人工资外,使用其哥哥陈某二银行账号先后收到戴某某等人转账付款的加工费共计204万余元。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以及维持工厂的运营。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4月24日,公安局民警在该加工厂内查获“香奈儿”成品钱包220个、卡包60个,“香奈儿”样品、残次品、半成品钱包、卡包330个,及“香奈儿”商标标识、卡片、生产工作单等物品。经过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这些假冒产品的市场零售价高达155.4万元。

  裁判结果

  经上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购买加工生产设备,租赁厂房,负责联系客户和收发货物。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生产管理、组织工人生产及工资发放,使用其哥哥陈某二的银行账户收取加工费。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被告人傅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但鉴于被告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等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最终,法院以傅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04/2024070458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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