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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戒指随后丢失 保管不慎原价赔偿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 湖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2023年9月中旬,小徐夫妇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一饭店用餐。因手上沾了油渍,小徐取下金戒指放餐桌上,离开时夫妻俩都忘了拿走金戒指。次日,二人想起此事后立刻去饭店寻找。在饭店内的监控录像中看到,他们走后有一名女子进来吃饭,发现了这枚戒指并带走。

  夫妻俩辗转找到那名女子小刘,要求她归还戒指。没想到,小刘一口拒绝,并说了原委。原来,当天小刘确实拿走了这枚戒指,但她仔细端详,觉得戒指微微发黑,不像是黄金戒指,便未刻意保存,而是随手塞进了口袋。晚上和家人提到此事,欲翻出戒指时已找不到了。

  随后,小徐多次要求小刘按照2300元的购买价格予以赔偿,均被拒。协商未果之下,今年3月,小徐一纸诉状将小刘告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戒指。

  庭审中,小刘辩称,她确实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这枚戒指后来再次遗失并非自己故意导致,不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小徐则向法院提交了戒指的收款凭证、照片等材料,证明其丢失的金戒指价值2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小徐举证及小刘陈述,可以认定小刘拾得遗失黄金戒指的事实,但她拾得金戒指后未依法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造成了原告小徐的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其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赔偿给原告。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小刘返还原告小徐遗失的金戒指一枚;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小徐的损失23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刘在捡到戒指后没有及时联系失主,也未送交有关部门,因保管不慎造成遗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gat.hunan.gov.cn/gat/ztzl2/fzyd/yasf/202407/t20240710_33351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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