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四次因盗窃罪获刑却仍不悔改,还在偷窃他人电动车后拆除车牌以防查获,这名掩耳盗铃的惯犯最终难逃法律制裁!7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追缴其涉案违法所得七百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乐某步行路过贵溪市某路段时,看见被害人汪某停放在路面上的一台二轮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电动车偷走。为防止被查获,乐某将该电动车的车牌拆除丢弃,并以7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售出。2024年4月19日,被告人乐某被抓获归案,涉案电动车随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依法发还被害人汪某。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19元。另查明,1998年10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乐某先后四次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六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归案后,被告人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评判被告人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乐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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