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决定对你司法罚款!”执行法官严厉的告知,让被执行人叶某满脸羞愧。7月22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措施效能和威慑力,成功执结一起大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并对该案被执行人依法作出处罚,取得良好执行震慑效果。 据悉,被执行人叶某为分期购买房产与申请人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银行随后向叶某发放了购房借款32万元。因叶某在少量还款后拒绝继续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在催收及协商均无效后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同时判令叶某向银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合计2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叶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受案后,执行团队依法冻结了叶某的一切账户并查封涉案房产。经全面查控,除该套房产外,暂未发现叶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叶某态度则十分消极,不仅无视教育劝诫,还多次拒按传唤到庭。 为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在多番劝导无效后,执行团队果断对涉案房产依法启动拍卖程序。不料,竞拍买下该房产的竟然是叶某本人。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叶某声称先前系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执行款,当被问及其为何能在网拍后迅速拿出资金买回房产时,叶某顿时脸红语塞。为惩戒叶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执行团队在进行警告训诫后,依法决定对其处以司法罚款两万元的处罚。7月22日,该案执行款被全额兑付银行,叶某也于当日缴清罚款,案件宣告执结。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作为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尊法守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动避执“歪脑筋”,打避执“歪主意”,最终必将自食其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