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及时常态”方面,规定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情况应当及时分析研判,认为当事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要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防止“应追不追”;
在“严格规范”方面,细化司法责任调查的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对司法责任调查报告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追责惩戒既严格,又规范;
在“精准到位”方面,规定对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明确要求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审查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责任认定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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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最高检对2020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
明确司法责任追究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分别为总则、责任追究范围、管辖和受理、责任调查和认定、责任追究和救济以及附则。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说,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在完善司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同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简单以发生错案结果追责,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完善司法责任追究程序
自《条例》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有力促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推进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确保追责惩戒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
其中,新修订的《条例》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如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理处分决定权的部门或单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当事检察人员处理处分。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健全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机制,拓宽了线索来源渠道;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机制,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需经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健全了司法责任调查机制,对调查组开展工作的方式、调查事项等作出具体规定;健全了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增加了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追责程序及追责处理上的衔接规定。
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部署,更好地推动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新修订的《条例》对相关条文作了优化调整、补充完善,进一步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只要调查认定当事检察人员确有责任的,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调离检察机关,都要被依纪依法追究司法责任。”王炳江说,司法责任调查认定过程中,要求对错案的发生可能负有责任的当事检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对于在职和已退休的当事检察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检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对于已调离检察机关的当事检察人员,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单位处理,并向其通报同一案件其他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于已被开除、辞退或者已死亡的当事检察人员,也要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检察机关决不把‘终身负责’当作口号,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动真碰硬开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推动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地落实,倒逼检察办案人员更加担当尽责、公正规范行使手中权力,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廉洁司法,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际行动,做深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王炳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