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2023年下半年以来,最高检组织专门力量对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若干意见》,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若干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分别是目标和原则、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司法办案职权、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检察权管理机制以及附则。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表示,《若干意见》的修订,主要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一是贯彻立法精神。《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与立法规定保持一致,并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二是做到全面落实。加强相关工作和机制的系统性、全局性、协同性。在职权配置方面,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既明确司法办案职责,又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三是力求准确落实。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四是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引领带头作用,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