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脸被缝了40针,明明我是被害人,为什么反而要起诉我?”近日,常德武陵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了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成被告人,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脸被划伤缝了40针 2022年4月27日凌晨,李某与朋友在一家宵夜店吃夜宵时,碰到熟人金某,便上前和金某打招呼,喊了一声金某的诨名。让大家没想到的是,坐在金某旁边喝酒的曹某听见后,认为李某侮辱了金某,要给金某出气,动手殴打李某。李某跑出宵夜店,曹某仍紧追不放,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李某及其朋友杨某的手臂、脖子戳伤。 李某逃跑经过一餐桌,顺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曹某头部,导致曹某脸部划伤。经医院治疗检查,左侧面部裂伤,左侧面部软组织裂伤累积长度9.3cm,缝了40针。经鉴定曹某构成轻伤2级,李某与杨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8月12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武陵区检察院审查。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李某,李某对事实经过进行了详细供述,并愿意赔偿曹某的医药费,希望检察机关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仔细审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曹某受伤入院,李某愿意赔钱了事,看似就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但检察官在审查证据后发现,被害人曹某在整个打架过程中,属于主动挑衅的一方,先动手打人,在李某逃离夜宵店后仍对其追赶、殴打。为了还原案件真相,检察官仔细查看了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李某在宵夜店前的马路上,被曹某不断追逐、殴打的情况,与当事人供述相互印证。 在被追赶殴打的过程中反击,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无端殴打他人,属不属于寻衅滋事? 办案检察官认为,应当遵从事实和法律,重新认定双方责任。李某的殴打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中,李某具有防卫的意图,使用酒瓶反抗的行为导致曹某轻伤的结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曹某酒后滋事,即使认为李某打招呼的方式不礼貌,但使用钥匙追赶并戳伤他人的行为,仍属于借故生非,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反转被害人成被告人 9月15日,武陵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集体讨论后认为李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8日,经检委会研究,检察机关决定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对曹某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依法履职,将曹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年12月13日,武陵区检察院对曹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曹某认罪认罚。2024年1月7日,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年。 乍一看是被害人,事实却是被告人。其背后是检察机关掌正义之剑、执公平之法的生动体现。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秉公执法,检察官抽丝剥茧追求极致,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既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也警醒加害者知法守法,发挥了良好法治引领作用,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与担当得以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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