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某只能在农行荆州分行的值班室与对方签署合同,这引起了乙银行分行工作人员的怀疑,他们觉得这不合常理
一般而言,不法分子实施诈骗,受害人大多是普通的老百姓。如果说骗取普通人钱财一般不需多少技术含量的话,能从风控管理严格的正规银行骗取数以亿元的钱款,那真是“胆肥骗术高”了。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1月20日对外公布的一起诈骗案,披露了一起银行被骗5亿元资金的内幕。
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的构成诈骗罪。(图/VCG)
巨额协议存款诈骗上演
2015年11月10日,一个自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荆州分行)周某的人,打电话给甲银行某某分行(以下简称甲银行分行),表示农行荆州分行有5亿元协议存款需求,年利率为4%。从这个自称周某的人拨出这个电话开始,一场精心策划的巨额协议存款诈骗正式开始上演。
策划这场骗局的主谋是只有初中文化的魏某某。2015年8月,魏某某决定与他人联手通过编造虚假的协议存款业务实施诈骗,即编造“农行荆州分行可以进行5亿元的协议存款业务”的谎言,骗取受害银行进行合作,将合作银行的资金骗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然后通过将资金转出交由他人非法占有使用,借此以好处费等名义从资金使用人手中获取报酬。
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以合作协议存款业务为由先行获取合作银行信息,然后安排人员假冒农行荆州分行工作人员联系合作银行,伪造一系列协议存款合同及银行印章,并借用农行荆州分行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及通道公司签署协议存款合作协议,骗取合作银行将存款支付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进而达到通过将存款交由资金需求方使用,并借此收取报酬的目的。
为了实施犯罪,魏某某先后将其结识的社会闲散人员陈某某、郑某权、胡某招至麾下,共同商量联系实施上述诈骗犯罪。几人经商量后对各自分工进行了明确,决定由郑某权具体负责找“银行关系”(即寻找合适的冒充农行荆州分行的人);胡某与合作银行具体对接协议存款业务;陈某某负责注册公司用于接受合作银行支付的存款。
郑某权之所以同意参与诈骗活动,主要是因为其当时经营的企业荆州市中楚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楚林纸厂)遇到资金困难。其案发后供述称,从2012年下半年起,其因建设中楚林纸厂一直缺少资金周转,陆续找几十个人借了高息贷款,到2015年时,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达到了4000余万元。魏某某向郑某权承诺,事成后可以借5000万元给其使用,郑某权遂同意参与诈骗。
找到真正的资金需求方是实施这一骗局的第一步,几人很快与在荆州从事企业经营的陈某取得联系,陈某表示其企业经营需要巨额资金,并与魏某某团队达成套取银行资金后有关资金使用和支付报酬的协议。
找到资金需求方后,几人开始物色资金供给方,并最终将作案目标锁定甲银行分行。2015年11月,胡某冒名以“农行荆州分行工作人员周某”的身份,与甲银行分行联系,欲以农行荆州分行名义与甲银行分行达成协议存款的合作业务,于是便出现了2015年11月10日甲银行分行接到协议存款业务电话的一幕。
11月5日,陈某某与陈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湖北赣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丰能源公司),准备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占有被诈骗资金,并支付魏某某等人所谓的好处费、中介费等费用。后赣丰能源公司吸纳黄某某为公司股东。
按照事前商定的分工,郑某权开始找“银行关系”,其联系到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弥市支行下岗清收人员的李某,让其冒充农行荆州分行工作人员,负责与甲银行分行签订协议存款合作协议。郑某权还找了一个叫刘某某的人,让其冒充农行荆州分行工作人员,给李某打下手。
银行5亿协议存款不翼而飞
11月10日上午,胡某冒充农行荆州分行工作人员周某的身份,与甲银行分行工作人员吴某某取得联系,胡某谎称农行荆州分行想与甲银行分行进行协议存款业务。吴某某信以为真,在得到上级批准后,吴某某将甲银行分行的通道公司——某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苏某某的联系方式告知胡某,由胡某与苏某某联系在农行荆州分行开设通道公司存款账户一事。
胡某对苏某某谎称其可以代为通道公司开户,苏某某便根据开户要求,将某资产管理公司开户时需要提供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胡某。胡某获取上述信息后,将事先伪造好的用于诈骗的全套资料及印章通过李某转交给陈某某,以便其以作为通道公司的某资产管理公司名义开设银行账号。
11月12日,陈某某指使他人冒充某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荆州开发区支行),使用上述伪造资料及印章开设了户名为“某资产管理公司-荣光91号专户”的账户(以下简称案涉专户账户),该账户实际由陈某某控制。
案涉专户账户设立后,胡某与吴某某商议签署协议存款合作协议和汇款时间,并谎称农行荆州分行这项业务具体由该分行工作人员李某负责。2015年11月17日,甲银行分行工作人员王某来到农行荆州分行,李某遂冒充农行荆州分行工作人员,与其签署了虚假的农行荆州分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协议存款合同。
协议存款合同签订后,甲银行分行依约将5亿元资金汇入到由陈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案涉专户账户。当天下班后,李某在农行荆州分行大楼走廊向王某出具了由陈某某提供的虚假的农行荆州分行5亿元存单。
11月18日,陈某某将案涉专户账户中的5亿元资金转入赣丰能源公司账户内。按照事先的安排,黄某某冒充某资产管理公司员工、陈某以赣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分别在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赣丰能源公司的投资协议(系伪造)上签字。
后陈某某将案涉专户账户中的5亿元进行流转,兑现支付事先约定给予魏某某等人的好处费等,郑某权分得赃款5000万元,后该笔赃款有825万元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又转回陈某某指定的账户,郑某权实际分得赃款4175万元。案卷显示,魏某某及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员均分别分得500万元至7000万元不等的报酬。
故伎重演被识破
在诈骗甲银行分行5亿元资金得逞之后,魏某某团伙更加自信了,不久后,魏某某又与胡某、郑某权等人一起,联手作为资金需求方的福州商人林某某再次合谋实施类似诈骗犯罪。这一次,这伙人将诈骗的目标锁定乙银行某某分行(化名,以下简称乙银行分行)。
2015年11月中旬,上述几人在一起碰头。魏某某称5亿元资金来源已经找好,是财政资金,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开户。几人商定分工,决定由林某某在荆州注册一家公司借款,郑某权负责在荆州找银行开户,并想办法在该银行找到关系,开一个对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账户,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将金融账户上的款项转到林某某注册的公司账户。
11月30日,林某某等人按照之前与魏某某等人商议的计划,注册成立了湖北香柏树珠宝有限公司,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同年12月,胡某再次以农行荆州分行工作人员周某的名义,与乙银行分行的工作人员侯某联系,谎称农行荆州分行可以进行5亿元的协议存款业务,侯某信以为真,将乙银行分行的通道公司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萨某某联系方式告知胡某。
胡某、侯某与萨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商议后决定,由某证券公司在农行荆州开发区支行开设接收协议存款资金的账户,萨某某将开户信息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胡某用于开户。
胡某获取上述开户信息后,经由魏某某提供给他人,并伪造了有关开户资料和印章。
2015年12月18日,林某某冒充某证券公司员工,使用伪造的某证券公司开户资料和印章,在农行荆州开发区支行开设了户名为“某证券公司”的账户。
12月21日,乙银行分行指派联系上述业务的工作人员来到农行荆州分行。郑某权再次安排李某、刘某某假冒农行荆州分行人员,欲与乙银行分行签署虚假的农行荆州分行与某证券公司5亿元的定期存款合同。
然而正所谓天算不如人算,这一次的签约最终并未成功。在签约过程中,由于李某未能借到农行荆州分行的办公室,李某、刘某某只能在该分行的值班室与对方签署合同,这引起了乙银行分行工作人员的怀疑,他们觉得这不合常理。为规避风险,乙银行分行遂决定中止合作,后某证券公司遂取消了本次协议存款业务,郑某权等人策划的此次诈骗犯罪未能得逞。
4175万元是借款还是诈骗
被告人郑某权有过两次前科,其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8月7日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23年4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郑某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释放,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追捕,2023年4月9日,刑满释放的郑某权再次被执行逮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郑某权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荆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荆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了被告人郑某权伙同魏某某等多人,通过假冒银行员工,套取通道公司的开户资料,伪造合同及银行印章、假冒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开设虚假协议存款账户,从而套取甲银行资金5亿元,以及以同样方式套取乙银行分行5亿元资金未遂的事实。
该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郑某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发生意见分歧,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人郑某权及其辩护人提出,郑某权没有参与犯罪,郑某权并未实际获得银行资金,实际收到的4175万元系借款,故郑某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这一辩解,公诉机关针锋相对地指出,从参与犯罪的过程来看,本案有关同案犯供述已经明确证实郑某权直接参与犯罪,具体犯罪行为有事前与魏某某等人策划犯罪,介绍关键人员李某参与犯罪,提供注册接收赃款的公司所需的地点,事后分得巨额赃款等;从所分得资金的性质来看,郑某权在没有足够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从同案犯陈某某获得的诈骗资金中分得4175万元的资金,其实质就是从中分赃,所谓借款的辩解不能成立。
荆州中院经审理,采信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对郑某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荆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了骗取出资银行资金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在两起犯罪中,第一起犯罪已经得逞,系犯罪既遂,第二起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两起共同犯罪中,从郑某权参与事前谋划,介绍起关键作用的李某参与犯罪,犯罪得逞后获得巨额赃款,提供注册接收赃款的公司场地等诸多犯罪事实看,郑某权在两起犯罪中均应认定为主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应当予以采纳。
今年1月20日,荆州中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某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被告人郑某权获得赃款4175万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甲银行分行,对在其他案件中已经追缴郑某权获得赃款的数额折抵其应当追缴的数额;被告人郑某权与同案犯魏某某、陈某某等人,对甲银行分行的被骗资金仍未获得退赔的部分继续共同予以退赔。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权未提出上诉。
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因犯本案所指控犯罪及其他同类诈骗犯罪,被荆州中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其他同案犯均被另案处理。
稿件来源:法治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