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害企业——湖北某水泥公司的负责人,将一面锦旗送到了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感谢该院依法开展监督,帮助企业追回28万余元的损失。8月6日,省检察院向记者披露了这起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的办理情况。
2022年3月至10月,程某等4人多次利用向湖北某水泥公司运输煤炭的机会,在赵某处将部分高热值煤炭更换为低热值煤炭,从中非法牟利,造成水泥公司财产受损。经查,程某等4人从中非法获利28万余元。
今年5月,鄂城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梳理近3年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相关数据,将该数据与法院执行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出涉及企业被害人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线索87条,从中发现程某等4人职务侵占案涉财产部分未执行立案。
在对罚金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承办检察官注意到,关于程某等4人的刑事判决书中写明发还水泥公司28万余元。这笔钱究竟有没有发还给被害企业?检察官查阅卷宗后发现,程某等4人已于2023年7月向办案机关退缴28万余元,但该笔款项未随案移送,水泥公司一直未收到退赔款。
经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办案机关启动了暂扣款项发还程序,法院对程某等4人罚金刑执行立案,水泥公司于近日收到28万余元返还款。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检察护企”专项工作部署,依法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依法起诉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犯罪、依法办理涉市场主体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工作力度更大、措施更实,为市场主体挽回经济损失,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记者周寿江、通讯员刘怡廷、王思敏)
稿件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