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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与远方 “游”法可依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诗与远方 “游”法可依

  □记者 王思琦

  旅游作为具有人文属性和文化内涵的精神活动,成为人们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式。随着交通越来越通畅、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先进,跟团游、自驾游等各类出游模式越来越受欢迎,但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市场秩序日渐规范的过程中,纠纷仍不免发生。正值暑期旅游高峰,记者对旅游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邀请闽侯县人民法院胡秀锦法官和邱继莲法官答疑解惑,为大家开启轻松愉悦旅行路。

  热点事件:40元4天3晚桂林低价游引热议

  近日,短视频平台一则“母亲参加40元4天3晚桂林低价游”的短视频引发网民关注。7月16日晚,广西桂林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情况通报:根据掌握的证据,地接社某旅游有限公司涉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地接社导游李某、黄某涉嫌向旅游者虚假宣传兜售物品,相关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已立案调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事的购物场所负责人进行约谈。

  问题①: 旅行过程中,旅行社强制消费、加价等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哪些权益?遭遇强制消费时,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

  胡秀锦法官:旅行社的强制消费、加价行为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受尊重权等权利。

  根据《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国家是严禁旅行社强制消费及加价行为的。

  在遭遇强制消费时,旅游者应避免和对方产生正面冲突,可固定好相关证据(如导游的强制劝诱等行为的录音录像、旅游者被强制消费的内容及单据等),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寻求帮助,通过仲裁、诉讼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②: 旅行社找各种理由改变旅游行程,带游客前往集市等地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胡秀锦法官:旅游团忽悠游客改变行程前往集市等地,违反合同约定,同时违反《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等规定,旅游者发现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提供的旅游服务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旅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亦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问题③: 签署的旅行合同中,旅行安排太简略,虽附有行程单,但每日行程仅有目的地,没有具体景点安排和游览时间,旅行社可随意变更服务标准吗?

  胡秀锦法官:旅行社不可以随意变更服务标准。依据《旅游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等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等内容,并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在遇到行程安排太简略等情形,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进行告知说明,以知悉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服务项目等。因不可归责等事由,需要对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进行调整的,旅行社也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旅游服务。

  拓展情景一:旅游合同纠纷

  小张(化名)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期间,小张自行报名参加当地旅游项目乘坐热气球。此后,小张与旅游公司就参加项目外的旅游项目是否应额外签署安全协议书产生纠纷,旅游公司以在到达酒店前将小张驱逐下车、延迟交付入住房卡等逼迫小张签署安全协议书。因此,小张觉得旅游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且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遂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小张600元。

  问题①: 旅游合同所涉及的主体有哪些?事件是否属于包价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什么?

  胡秀锦法官:旅游合同所涉及的主体有签定履行合同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如旅行社、组团社等),此外,还有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如地接社、酒店、景区等)。但旅游者的合同相对人仍是旅游经营者(旅行社)。

  从该案提示的信息来看,旅游公司在与小张签订旅游合同后,为其提供交通、住宿以及相关旅游项目等服务,属于包价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问题②: 旅游公司逼迫小张签署协议的行为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益,侵犯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有什么法律后果?

  胡秀锦法官:旅游公司以在到达酒店前将小张驱逐下车、延迟交付入住房卡等方式胁迫小张签署安全协议书,该胁迫行为违反《旅游法》第十条、第七十条等规定,未按履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可能涉嫌侵害小张的人格尊严,造成小张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滞留等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旅行社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侵犯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游客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小张可以就在受胁迫情况下订立安全协议的行为,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问题③: 事件中,小张参加项目外的旅游项目是否应与旅游公司额外签署安全协议书?

  胡秀锦法官:小张与旅游公司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一方面旅游公司要全面按合同约定,在既定的行程安排及时间范围对参团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旅游者也要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过程中若产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但不得违背自愿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顺便提及的是,热气球属于高空类的高风险旅游项目,专业性强,风险程度高。国家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在业务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资质、场所设施、责任保险等均有严格的要求,广大游客也要安全为先、量力而行、慎重选择。

  问题④: 对于旅游者自主参加“套餐外”项目的问题,旅游者本人与旅行社都需注意什么?

  胡秀锦法官:旅游者自主参加“套餐外”项目的,应注意遵守包价旅行合同相关约定,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可与旅行社进行沟通,了解旅行社是否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建议。如果旅行社有相关的安全提示或建议,旅游者应当认真听取并考虑,评估自己是否适合参加该项目,对自身安全审慎负责。

  旅行社应注意加强告知提醒,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活动中,特别是自由活动时间的安全注意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等。并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

  问题⑤: 旅游合同的特殊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

  胡秀锦法官:《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情景二:租车旅游归还后因车损起纠纷

  租车自驾已成为当下不少背包族出行远游首选,不过,租车自驾游虽便捷,但也不一定省心。小刘(化名)在广州旅游时与某租车公司签订《车辆自驾租赁合同》,租赁费用4500元/天。提车当日,小刘向某租车公司支付押金4万元、租金4500元。第二日,小刘按约还车。在小刘离开后,某租车公司微信联系小刘并发送车辆损伤视频,小刘回复表示交车前租车公司并未表示车子有问题,如今车已交还、人已离开,租车公司又表示有问题。后租车公司自行将涉案车辆送修,汽车修理厂开具的修车费发票及维修完工结算单显示金额合计4.86万元。租车公司拒不归还押金引发纠纷,小刘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租车公司向小刘返还押金40000元。

  问题①: 租车公司在小刘交还车离开后才线上告知车辆损坏要求赔偿是否合规?此时车辆损坏的责任怎么分辨?

  邱继莲法官:不合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案中,租车公司对车辆损坏系小刘在租车期间造成负有举证责任。租车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租赁机构,在收车时未表示车子有问题,之后发送的车辆损伤视频亦未得到小刘确认,便自行将车辆送修,由此造成不能核查其所称是车辆损坏是“新伤”还是“旧患”的结果,应当由租车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租赁车辆最核心内容便是合同标的物车辆的交接,该交付过程涉及到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的移转。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在租赁期间造成车辆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双方在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应对车辆交接、责任承担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租车公司在交付车辆时,应主动将车辆的情况向小刘告知;在收车时,亦应现场与小刘确认车辆状况;双方可通过填写交接单,共同进行确认。

  问题②: 双方未达成同一认知时,租车公司拒不归还押金有什么法律后果?

  邱继莲法官: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车辆租赁期间届满且小刘已将车辆交还,租车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车辆何时受损,两方未达成同一认知的情况下,拒不归还押金,将可能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退还押金)、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如今自驾游已成为常见出游方式,在租借车辆的过程中,人们总是会遇上租车公司各式各样的“坑”,该如何避免?

  邱继莲法官:1、避免名义上“低价”的“坑”。租车前不能仅凭租车公司宣传或者口头承诺的低价,而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形式、租金、押金、车况等具体收费情况的合同条款。从而避免租车公司时候以各种名目收取超出租车时承诺的费用。

  2、避免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坑”。租车时,应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对于租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细阅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尤其是对车辆交接、计费方式、押金的退还以及保险费、维修费、违章费用等如何承担的约定。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应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避免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约定不明确、格式条款不合理的情形。

  3、避免交付押金和退车时未出具任何手续的“坑”。车辆交接验收时,应做好书面交接手续,备注好车辆的情况,交接单由双方确认,交付押金需对方提供收条或者收款收据等书面收款凭据,并留存书面交接单、照片、视频等,以备双方产生争议时作为凭证。

  普法后记:

  旅游市场的繁荣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在旅游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游客与旅游从业者之间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既影响了游客的出行体验,也阻碍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此,我们呼吁广大游客和旅游从业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享受旅游带来的快乐时,游客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并遵守旅游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遇到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同时,旅游从业者也要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让我们在旅途中,不仅欣赏美丽的风景,感受文化的魅力,更能够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温暖。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25/45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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