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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偷自己的快递,这是什么操作?法院判决来了!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自己偷自己的快递,这是什么操作?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两名男子自以为聪明,在自己的快递送达之前偷窃得手,然后以未收到货物为由,向平台索赔全额退款,企图“空手套白狼”,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二人很快就被警方抓获归案。

  2024年2月,一名快递小哥报警称,他在某小区送快递的时候,被人偷走了一个包裹,里面装有价值21996元的iPhone15 ProMax。警方调取事发小区的监控录像发现,就在该快递小哥投递其他包裹时,有两名男子互相配合,一名望风,一名迅速跑到送货车旁,翻找一通后拿着包裹迅速离开了。警方顺着线索,很快就将两名男子陈某、赵某抓获。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偷走包裹的人竟是收件人本人。陈某、赵某交待,以前在网购时发现,如果买方未收到快递,可以向卖家索要全额赔款。思索一番后,他们觉得这是个骗钱的好路子,于是陈某先用自己手机从网上购买了两台手机,等快递员离开货车去投递其他包裹时,两人就将自己的包裹偷走。随后便联系卖家,装作一副受害者的模样,找卖家索赔。之后两人又故技重施,用赵某手机下单两部价值为20932元的手机,并在伺机偷盗时被当场抓获。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9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赵某准备盗窃价值人民币20932元的二部手机的行为,属犯罪预备,作为本案的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赵某趁快递员派送其他快递之际,从快递车中秘密盗窃自己订购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以未收到货物为由向网络平台商家申请退款,骗取手机货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两被告人盗窃手机的行为是为了实现诈骗网络平台商家退款的目的,前者属于手段行为,后者属于目的行为,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因两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获得了一项财产法益(手机),网络平台商家将商品交给物流公司承运、派送,物流公司具有保管商品、承担商品遗失的责任,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物流公司承担,物流公司是本案的被害单位。两被告人从被害单位处取得财产的方式为秘密窃取,故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海沧区委政法委)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725/45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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