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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本金已还清,利息能否“利滚利”?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欠款本金已还清,利息能否“利滚利”?

  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王美钦

  在民间借贷中,“利滚利”的情形十分普遍。那么,在欠款本金已还清、尚欠部分利息的情况下,所欠的利息还可以再“利滚利”吗?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庐丰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饶某与邱某是多年朋友,2018年间,饶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邱某借款并约定相应利息。2023年4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本金已全部归还,尚结欠利息3.4万元。饶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如果利息在2023年4月底前未还清,则以未还清的利息为基数,按每月再以500元计算利息。欠条出具后,饶某于2023年5月至8月累计支付利息1500元,因剩余所欠利息未按约定支付,邱某诉至上杭法院,诉请饶某支付尚欠利息,并支付尚欠利息从2023年7月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月500元计算的利息。

  法院审理

  借款本金还清,不得要求借款利息再计算利息

  上杭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利息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因使用借款而向出借人支付的费用,系依附于借款的收益。在借款本金还清的情况下,出借人仅能主张基于借款关系按约定应支付的利息,邱某要求所欠借款利息再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饶某出具欠条时,双方约定如果未还清按每月500元利息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因此驳回邱某以利息为基数,再算利息的诉请。

  法官释法

  利息的基础是基于使用借款本金未归还而支付的代价。此案中,利息依据的基础本金已经全部清偿完毕,饶某出具的欠条也明确说明是欠利息。只是尚欠部分利息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新的借贷关系,故而饶某在欠条中写下的“利滚利”不符合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形。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资金往来、利息约定均要符合法律规定,所出具的相关借条、欠条也应符合法律规范,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09/46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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