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我在长汀某酒店从事客房主管岗位。酒店经常安排我加班,已累计加班50余天,我向酒店索要加班工资,但遭到酒店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
谢丁祥(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女士,您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向检察院提交民事支持仲裁申请书,请求支持仲裁。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若您在休息日加班,按200%的标准计算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按300%的标准计算加班费。
□邱玉香 凌美英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