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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起纠纷“一揽子”化解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小区200多户业主被违规收取燃气安装费用,且部分缴费业主早已搬离难以联络,华安县人民法院通过“示范判决+集中调解+府院联动”模式快速调处——

  233起纠纷“一揽子”化解

  □洪凌霄 林巧玲 陈爱玲 杨立帆

  房产公司与燃气公司违规收取燃气安装费用,233户业主纷纷提起诉讼。近日,华安县人民法院通过“示范判决+集中调解+府院联动”的快速调处模式,高效化解233起合同纠纷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示范判决”作指引 为相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2012年10月23日,某房产公司与某燃气公司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集体)》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燃气公司为房产公司开发的华安县某小区提供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服务。燃气公司全权委托房产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费用为每户2300-2500元不等,并向房产公司支付每户50元的费用补贴。2012年-2013年期间,燃气公司陆续向200多户小区业主收取了燃气管道安装费用。

  2022年,华安法院收到32份诉状,均为小区业主起诉某房产公司、某燃气公司,要求两家公司返还违规收取的燃气安装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后,立即组织业主、房产公司、燃气公司三方多次开展诉前调解,但因各方意见分歧太大,以失败告终。

  承办法官意识到,这些合同纠纷的金额看似不大,但关乎几百户业主的切身利益。鉴于该系列案类型相同、法律关系相近,且均为同一被告,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决定以“示范判决”为切口,将32起纠纷合并审理后作为“示范性案例”先行审理、先行裁判,为后续其他案件提供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裁判参考。

  之后,华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案涉小区的开发建设时间在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后,根据文件要求,案涉小区建设工程应实行同步配套管道燃气建设,而燃气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且根据小区业主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已明确涉案商品房包含管道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安装费用包含在房价里。故判令房产公司、燃气公司应分别退还小区业主燃气管道安装费用及相应利息。后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示范性案例的一、二审判决结果,有力推动了后续同类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的批量化解。

  “集中调解”显高效 确保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3年岁末,示范判决生效后,陆续有多户业主闻讯纷纷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燃气公司返还违规收取的燃气管道安装费用及相应利息。

  “该案件与2022年的合同纠纷同属系列案件,若该类案件能够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集中、统一办理,不但能快速、高效审结案件,而且能大大节省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和精力。”承办法官分析了此案的调解思路。

  为此,华安法院着手剖析案情,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后及时商议制定调解方案。随着案件办理的深入,承办法官发现案情并非原本设想那样简单,小区里部分房产几经交易,如今部分业主已不是当年向燃气公司缴纳管道安装费的业主了。

  在“裁判”与“调解”的示范和引导下,房产公司、燃气公司也表现出“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强烈意愿。于是,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小区业委会,借助业委会联系到当年向燃气公司缴纳燃气管道安装费用的业主,并告知法律权利,指导其到法院登记信息、提交证据,并督促燃气公司尽快整理出所有缴费业主清单,确保不遗漏一个业主、一次性化解纠纷。

  “府院联动”聚合力 233起合同纠纷均履行完毕

  “跨部门合作模式,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源有效整合、优势互补,形成了化解纠纷的强大合力。”承办法官介绍,为趁热打铁,华安法院多次组织多方调解,邀请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度参与共同化解,并召开专项工作协调会,积极构建“法院+市场监管局”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推进调解工作。

  在联动机制下,法院一方面说明示范性案例的裁判结论,围绕诉讼时效、案涉房屋价格应否包含燃气管道安装费用、利息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主体等焦点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让燃气公司、房产公司、小区业主三方代表“心中有底”,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产生理性认知和合理预期。

  另一方面,法院将调解关口移至诉前,与燃气公司、房产公司多次沟通,对退款时间、利息计算、退款方式、诉讼费用承担进行充分协商,根据协商内容,形成整体调解方案,引导确立“参照示范案例与观望业主达成诉前调解”的解决思路,借助市场监管职能优势,督促化解方案有序落实,防止矛盾纠纷反弹,切实降低衍生案件风险。

  “我们都收到燃气公司的退款及利息啦,感谢法院的辛苦付出,让我们不用开庭就解决了问题!”近日,承办法官开展案后跟踪回访时,不少业主连连道谢。根据回访结果,233起合同纠纷均履行完毕,233户业主全部收到退款及利息。

  就这样,华安法院通过“一揽子”调解机制,成功化解233起合同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inganjianshe_0806/46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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