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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庭审“搬”进村委会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在遂川县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巡回审判现场,原告郑某真诚地向遂川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道谢。当日,在法官的主持下,郑某与遂川县泉江镇某村民小组路面硬化工程理事会成员黄某、李某等5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就拖欠了近10年的修路工程款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现场测量(图/受访单位提供)

  2015年4月,郑某与黄某、李某等5人签订了路面硬化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郑某完成路面硬化工程施工。郑某于2015年7月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因村民自筹资金不足,尚欠10余万元工程款未予支付。郑某无奈于近期将黄某等5人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黄某、李某等人对于实际施工工程量、尚欠工程款数额提出异议。为明确以上事实,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测量,对施工的公路长度、宽度、增加工程量等逐一测量,由双方签字确认,最终核算确定尚欠工程款9万余元。

  因黄某、李某等5人作为村民小组路面硬化工程理事会成员签订施工协议,牵头组织公路施工是为村民小组所有成员利益服务,现该5人都年事已高,支付欠款实属困难。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遂将庭审“搬”进村委会,联合当地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妥善解决纠纷。经过办案法官、镇村干部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07/2024080759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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