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保护动物,终获法律严惩!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1月,公安机关接获举报称被告人华某家中藏有土铳,民警随即赶赴华某家中查获土铳一把。经鉴定,该土铳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的自制枪支。2023年10月,被告人华某在某山场内安装捕兽夹,期间捕获一只小麂并在家中食用,剩余部分麂肉放置于家中冷藏,同年11月,民警在华某家中搜查枪支时发现麂肉和捕兽夹并依法扣押。经鉴定,送检肉类为鹿科麂属小麂,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归案后,被告人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3000元。另查明,贵溪市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明确贵溪市域范围内全年禁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的自制枪支1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华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