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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泄漏致全身烧伤造成十级伤残,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家中起火

  致全身烧伤

  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老何在电器店花费23元购买了一个减压阀自行安装在液化气瓶上使用。

  11个月后,其妻子老李在烧水煮饭时因液化气罐漏气烧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造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高达22万。老李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店、生产者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经鉴定,案涉减压阀存在质量问题,老李家中厨房发生火灾与减压阀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一定关联性。案涉减压阀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伤亡责任限额80000元的产品责任保险,故由保险公司对老李的人身损害赔偿80000元。

  剩余损失责任分担问题。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史某,目前该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手续,故史某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电器店销售有缺陷的案涉产品,且未履行安全告知或安装义务,老李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史某、电器店应对老李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老何不属于专业的技术人员但其自行购买减压阀进行更换,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自担20%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0000元,史某与电器店赔偿101633.0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官说法

  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若损害是由生产者过错导致的,由生产者承担全部最终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全额追偿);若损害由销售者过错导致,由销售者承担全部最终责任(生产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全额追偿)。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06/2024080659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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