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买家将捕兽夹 用于捕猎野生动物 他们仍通过网络 传授捕兽夹的使用方法 案情回顾 2022年下半年,韦某甲、韦某乙为扩大捕兽夹销路,在某短视频平台宣传捕兽夹并引流至个人微信进行销售。 2022年11月,肖某某在某视频平台上认识了韦某甲,并与其达成合作关系,相互推销各自的捕兽夹、报警器。销售期间,三人明知部分买家购买其产品系用于捕猎野生动物,但为谋取利益,仍向买方出售并教授准确使用捕兽夹、报警器猎捕动物以及如何躲避公安机关侦查的方法。 经查,韦某甲、韦某乙、肖某某多次将上述方法传授给不特定客户。其中连某(已判刑)、黄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韦某甲、韦某乙、肖某某处购买的捕兽夹、报警器进行非法狩猎。 法院审理 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向其购买捕兽夹、报警器的买家有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仍然通过微信等方式将使用捕兽夹、报警器的视频、猎捕野生动物的经验以及躲避公安机关侦查等信息发给不特定客户,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鉴于三人均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三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野生动物受国家保护,私设捕兽夹等狩猎行为对人和野生动物都极具威胁,涉嫌违法犯罪,公安和林业等部门已明文规定禁止使用。为增加捕兽夹的销量,本案的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将捕兽夹用于猎捕野生动物,仍通过微信等互联网方式故意向他人传授非法狩猎的犯罪方法,最终害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