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了一宗针对二手车商实施的新型合同诈骗案件。
2023年9月24日,被告人潘某在文昌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300元的价格,向陈某租赁了1辆轿车,并签订汽车借用合同。同日,潘某联系二手车商钟某,谎称车主陈某委托其代为出售该车。钟某在验车后便与其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先支付部分款项。钟某向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了3.5万元。
潘某接连以相同的作案手法,以每天3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与文昌市不同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用了3辆车。随后他联系二手车商李某、林某、陈某某,谎称车主委托其代为出售上述车辆,李某、林某、陈某某信以为真,在验车后与其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先支付部分款项。李某、林某、陈某分别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万元、2.5万元、4万元。潘某在骗取到钱后用于还债。
租赁公司发现汽车被售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23年10月16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后到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涉案的4辆汽车价格共计44万元。
文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共计44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应以车辆价值认定的44万元为准,而非以低价销赃的13万元认定。最终,以被告人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潘某的违法所得13万元。